法制晚报讯(记者 唐宁) 闫某半夜乘坐黑车,以自己的戒指脱落在车上为由,对黑车司机朱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并当晚从朱某手中“拿”走5000元。
一个多月后的凌晨,闫某又因喝醉滋事将人打伤,被民警当场抓获,抢劫一事“东窗事发”。
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闫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9000元。
指控 伙同他人抢劫黑车司机 一个月后又酒后滋事
2012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闫某乘坐朱某驾驶的起亚牌小汽车,从石景山体育场行驶至苹果园附近时,以在车上丢了戒指为由,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对司机朱某进行殴打,并言语威胁强行向其索要财物,朱某向其交付了5000元,随后报案。
朱某双眼顿挫伤,右眼眶内壁、下壁骨折,右眼眼肌损伤,经鉴定为轻伤。
2012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闫某又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石景山区西黄村一家驴肉火烧店内,酒后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伞某等三人。致使其中一人掌骨基底骨折,软组织挫伤,另一人头皮裂伤4厘米。经周围围观群众报警,闫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庭审时,被告人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以及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闫某辩解称,他没有当场劫取钱财,是被害人朱某自愿给付的,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同意赔偿因其行为给朱某和伞某所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据闫某此前供述,事发当夜,他和朋友打了一辆黑车,路上,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他发现手上的戒指没有了,于是就问司机朱某,“他说没看见还骂了我一句”。
闫某很生气,用拳头打了朱某的胸部,朱某又说他好像听到戒指掉在车里的声音了,“我就对他说,把戒指拿出来就没事儿了。”朱某停了车找戒指,过了一会儿朱某说没找到,闫某用脚踹了他两下,朱某表示不行就赔5000元,闫某同意了。
闫某称,朱某开车带他们到刘娘府去取钱,但那里没有银行,朋友提醒他说朱某在骗他们,然后闫某又踹了他两腿。随后朱某的亲戚赶来一同取钱,闫某用手机打开录音功能,让朱某自称愿赔钱。朱某一共交给他5300元,他将其中300元退了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