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网站出现违法广告
按广告法应担何种责任
记者:魏则西事件中,百度推送的武警二院的广告内容明显违法。难道百度不承担任何责任吗?
赵占领:新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也没有明确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企业视为广告发布者,要求其承担对于广告内容的审查义务,而是采取类似于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专条”的做法,要求其承担注意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存在违法广告时应当进行制止。
【6】
如果属于检索服务
按侵权法应担何种责任
记者:如果不能把“搜索推广”认定为广告,而是认定为信息检索服务,那么,按照侵权责任法,百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赵占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专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该规则也有例外,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如何理解这里的“知道”?
赵占领:这里的“知道”实际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而不是事先审查义务。
最高法院为了兼顾权益保护和信息自由传播,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判断“知道”应当考虑的七种因素,其中之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对于“搜索推广”而言,搜索引擎企业对于“搜索推广”的推广用户的身份和资质一般会进行审查,这是一种形式审查,而不是对推广内容的实质审查,而且这种审查不是法定义务,而是搜索引擎企业为了规避风险所主动采取的做法。
这种形式审查不同于注意义务,判断注意义务时需要考虑搜索结果中信息海量的特点以及搜索结果的标题和内容摘要中是否存在明显违法或者侵权信息。
记者:就魏则西事件而言,假如魏则西的父母起诉百度,要求百度对武警二院的推广内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会有怎样的结果?
赵占领:关键在于判断百度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构成“知道”,而不是百度有没有尽到事先审查义务。结合以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诸多司法案例以及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我认为法院判决认为百度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可能性比较小。
【7】
科室外包
医院和承包方的法律责任
记者:媒体报道武警二院将肿瘤生物中心外包,如果属实,医院违反了哪些规定?应承担何种责任?承包该科室的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贾志恒: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违反该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禁止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是有明确规定的。在下列法律文件中均有清晰表述。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14年2月,国家卫计委办公厅、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等6家单位曾联合发文《关于做好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深入巩固阶段工作的通知》。2013年9月,曾联合发文《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卫生部等七部委合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
需要提示的是,对上述要求,解放军卫生部门和武警卫生部门同步执行。
武警二院将肿瘤生物中心外包如果属实,医院将会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对患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承包科室的公司作为承包合同的另一个主体,对于患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应与医院同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其不具备执业资格,涉嫌非法经营。
记者:应当将谁列为被告,医院还是承包公司?
刘晔:如果武警医院对外并未明示该科室已被承包,且该科室的运营收入系医院统一核算,然后与承包公司按比例分享利益、承担风险,因患者在诉前无法知道该科室已被承包的事实,只能以武警医院为被告。
如果诉讼过程中,医院亦不披露科室被承包的事实,则实体法上的责任也只能由医院承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根据合同向承包公司追偿。
假如诉讼过程中医院披露承包事实,则可追加承包公司为共同被告。然后根据庭审查明的过失大小与关系,在实体法上或承担连带责任或承担按份责任。
【8】
生物免疫疗法
医院和承包方的法律责任
记者:如果魏则西生前适用的“生物免疫疗法”,目前仅被允许做临床研究,不得收费,而武警二院收费了。那么,医院和承包公司分别违反了哪些规定?对接受“生物免疫疗法”治疗的病人,医院和承包方该分别承担何种责任?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
贾志恒: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减轻或者免除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因受益而承担的经济负担。根据该规定,魏则西生前使用的“细胞免疫疗法”过程中并没有起到治疗效果病情无好转,即没有受益,则不应收取费用。
对于目前有已经和正在治疗(但没死亡)的病人,医院和承包方收取了高额的医疗费,两者应予相应的民事赔偿。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司法机关予以认定。
刘晔: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超过20万元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经济损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患者实施的“生物免疫疗法”既违反伦理规范,也违反法律、规章规定,更涉嫌欺诈,存在过失也符合违约,故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至于是否还应当给予惩罚性赔偿,就我个人意见,法律应当支持。不予惩罚性赔偿,不足以遏制医疗乱象,不足以保护患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