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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一飞行员辞职 被索要500万"分手费"(2)

www.taihainet.com 2016-05-02 15:33 来源: 新华网

 ■ 追访

  航空公司:业内公约限制飞行员流动

  据了解,2014年11月26日,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的共同组织下,4大航空集团以及多家航空公司在北京签署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公约》明确,除控股公司之间的内部调动外,流出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

  中国航协理事长李军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受人力资源短缺,供求矛盾突出,飞行员选送培养方式特殊等因素影响,促进民航飞行员有序流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签订《公约》是市场自治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已经有42家航空公司参与到该公约。

  但是,万强表示,对飞行员而言,流动幅度不超过1%,即意味航空公司下属的每家分公司的限额非常少,如果一家公司多名飞行员要求辞职,就需要排队等候,“如果按照这个所谓的有序流通,要等上几年可能才会轮到我”。

  北京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起淮律师表示,《公约》限制飞行员平等就业、自由择业等劳动权利,违背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侵犯了飞行员的合法权益,当属无效。飞行员并非《公约》的当事人,各航空公司间签订的《公约》对飞行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剥夺、限制飞行员的合法权利。《公约》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法院不能援引《公约》作为裁判依据。

  据某外籍航空公司首席代表Helen女士介绍,国外航空公司不存在这种公约或者协议,在国外航空业认为控制流动相当于限制劳动者的发展,在法律上属于侵权。

  ■ 分析

  必须服务期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据接受采访的几位机长表示,当初签订合同时,他们还都是航校刚毕业的学生,对于合同细节没太在意“让在哪里签字就签了”。

  张起淮律师表示,必须服务期相当于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对应的违约责任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首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有着明显的区别和严格的界限。“服务期”需要基于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签订培训协议且明确约定服务年限。

  而法律上没有“必须服务期”的概念,将“必须服务期”认定为“服务期”没有法律依据。不论是“劳动合同期限”还是“服务期”,都不能剥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限制劳动者的依法辞职权。

  此外,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的限制。即使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下,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东航一飞行员辞职 被索要500万"分手费"

原链接:http://education.news.cn/2016-05/02/c_1289493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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