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延展
逃逸和顶包如何量刑?
律师称顶包被发现未遂,“大多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理”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称,本案中,从目前的报道来看,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且存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应当依法判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寒冰说,依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是纪检干部而做出不同处罚,身为国家的纪检干部,更应该比一般民众更好地遵守法律。
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交通肇事罪的不在从重处罚之列。
曹寒冰称,由于在该事件中,杨某“亲戚顶包”的行为最后未遂,仍被警方发现其是肇事者。如果最后杨某找亲戚顶包的行为证明属实,在最后的量刑中,法官可能在自由裁量时会略有体现。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最高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该案中,肇事者杨某让人顶包其目的是为了使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本质上是一种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符合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用重复评价,故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但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涉嫌数罪并罚仍有争论。
两人涉嫌包庇如何处理?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田某和张某则涉嫌包庇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中新网
原文标题:陕西一县纪委干部碾死女童让人“顶包”
原文网址: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4-22/784360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