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台海网 >> 新闻中心 >> 天下 >> 国内 >> 国内社会  >> 正文
新闻

山东疫苗案:357名公职人员撤职降级

www.taihainet.com 2016-04-14 07:2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去年2月27日、7月22日、7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两个部门下发文件,分别下调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分别下调至2%、0.75%和不超过0.5%。

  目前,我国“五险”总费率由原来的41%降至39.25%,其中,企业负担为28.25%,个人负担为11%。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强化制度监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市场主体减负、增加职工现金收入。 据新华社电

  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

  会议指出,我国的疫苗体系总体是安全可靠的,凡发现漏洞,必须坚决堵住。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国务院批准组成部门联合调查组,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深入开展实地调查,推进全国协查联办。目前第一阶段调查处理工作基本完成。初步查明,此次疫苗系列案件涉及面广,性质恶劣,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也暴露出疫苗质量监管和使用管理不到位、对非法经营行为发现和查处不及时、一些干部不作为、监管和风险应对机制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教训深刻。会议要求抓紧完成对涉案疫苗接种人群的风险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妥善做好后续处置,并加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疫苗管理长效机制。

  目前各地已立案刑事案件192起,刑事拘留202人。根据已查明情况,会议决定,依法依纪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和山东等17个省(区、市)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有关方面先行对357名公职人员等予以撤职、降级等处分。

  第二类疫苗纳入省集中采购

  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明确一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二要建立疫苗从生产到使用的全程追溯制度,强化储存、运输冷链要求,增设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环节索要温度监测记录的义务。三要加大处罚及问责力度,对非法购销、未按规定储运疫苗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增设对责任人员的禁业处罚,并严格属地监管职责,增加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决定》还完善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等内容。

  ■ 调查进展

  疫苗案19批样本送检17批合格

  据新华社电 3月28日,国务院批准成立部门联合调查组,并同时成立国务院工作督查组。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汇报。

  2015年4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破获庞某、孙某(二人系母女)非法经营疫苗案。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庞、孙二人在未获取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获取二类疫苗购销信息,购入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下游非法经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的22个银行账户(卡)中,涉嫌非法经营收款金额3.1亿元,支出2.6亿元。

  专家组对查扣的12个品种32批次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已完成19批次样本检验,其中17批次样本的效力指标全部合格;一个乙肝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不合格;一个狂犬免疫球蛋白(不属于疫苗),效力合格,但大小蛋白分布指标不合格。

  ■ 措施

  接种单位禁从厂家购买二类疫苗

  昨日,记者从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精神,两部委正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研究建立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长效机制。

  疫苗流通如何管?

  1 改革完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机制。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集中采购,由县级疾控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辖区内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县级疾控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这将大大减少中间环节,有效解决第二类疫苗流通混乱的问题。

  2 加强疫苗冷链管理。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组织制定疫苗生产、储存、运输的操作规范,加强冷链运输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3 推进疫苗全程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全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疫苗生产企业、疫苗进口单位、配送企业、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依法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做到票证一致、票货一致、票款一致。

  4 严格禁止非法疫苗销售行为。未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疫苗买卖、储存、运输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销售疫苗,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赠送疫苗。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疫苗。

  预防接种如何管?

  1 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规范接种单位设置和人员资质,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的集中接种模式,村医不得开展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同时,规范预防接种设施条件、疫苗和冷链管理、监测和不良反应处理、预防接种告知和宣传行为以及预防接种记录和报告。

  2 完善并落实政策保障机制。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

  3 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结合专家科学论证意见,逐步将安全有效、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

  4 建立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公平性和补偿效率。在未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机制之前,各地应仍按现行规定开展补偿工作。新京报记者 李丹丹

  ■ 焦点

  官方公布涉案疫苗风险评估报告:

  未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情况

  昨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涉案疫苗接种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评估报告》。报告称,基于数据分析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接种了涉案疫苗不会对受种者带来常规不良反应以外的安全性风险,没有发现涉案疫苗有效性下降的情况发生。

  该报告称,专家委员会分析了全国和各省疫苗不良反应和疫苗针对疾病报告数据,赴涉案地区进行典型案例调研,分析了查扣涉案疫苗样品检验结果等,对接种涉案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风险等进行了分析与研判。

  涉案疫苗流向山东等23个省份

  报告称,目前我国每年儿童免费接种的第一类疫苗针对疾病覆盖脊髓灰质炎等12种疾病,儿童接种信息报告年均接种约4亿剂次,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冷链系统分发至预防接种单位。本次疫苗案件不涉及第一类疫苗。

上一页 1 2下一页

更多内容请扫描二维码关注台海网官方微信(taihai101)

  • 台海网微信

  • 厦门微公益

  • 海峡导报微信

  • 厦门第一时间

相关新闻

  • 厦门疫苗查漏补种活动本月开展 本次仅限于第一类疫苗
  • 台海网4月13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 记者日前从市疾控中心了解到,为了保障儿童健康,使儿童免遭疫苗针对疾病的侵袭,厦门于4月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家长可带上还未完成疫苗接种的宝宝,抓住这次机会进行补种。   市疾控中心介绍,本次开展的疫苗补种限于...
  • 鹭燕医药卷入非法疫苗案 旗下两控股子公司被立案调查
  • 台海网4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吴强) 备受关注的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仍在发酵。昨日,福建著名药企、厦门上市公司鹭燕医药(002788)发布公告称,其旗下两家控股子公司被成都当地食药监局立案调查,被立案的原因分别是涉嫌违规和涉嫌虚构疫苗销售记录。   鹭燕医药由此也成...
  • 厦门4月开展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 漏打的疫苗记得去补种
  • 台海网4月1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李方芳 通讯员 陈赟 文/图)昨日,导报记者从厦门市疾控中心获悉,为了保障儿童健康,使儿童免遭疫苗针对疾病的侵袭,厦门于4月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月活动,给予漏种疫苗的宝宝及时补种,为宝宝穿上保护衣。 家长仔细核对预防接种证   ...
  • 榕多发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 警方:不轻信不转账
  • 中新网福州4月11日电(林玲)11日,记者从福州市公安局获悉,近期,福州发生多起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受害人中有年轻人,也有老年人,损失数额较大,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轻信不转账,并将相关防骗知识告知身边的亲朋好友。 警方称,2016年3月初,被害...
  • 鹭燕医药两子公司遭立案调查 涉山东法经疫苗案
  • 新京报讯 (记者张泉薇)涉“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半个月后,上市公司鹭燕医药正式迎来被立案调查通知。4月10日下午17时,鹭燕医药发布公告称两家控股子公司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被立案的原因分别是涉嫌违规和涉嫌虚构疫苗销售记录。   公告未披露虚构疫苗销售记...

关于台海网 - 导报广告价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 - 友情链接 - 投稿邮箱 - 版权声明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算举报电话:0592-968801

儿童色情信息举报专区|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90014) 闽ICP备07001623号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版权声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导报(台海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免责声明:台海网转载自网络的文章和图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用,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内容仅供参考。
如我们使用了您的作品(包括文章和图片),请作者与本网联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网,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