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上“做手脚”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的重要表现
《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换届前,有党员干部为让自己的档案更“漂亮”,考察时能赢得更多“印象分”,便在档案上“做手脚”,特别是在所谓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干部身份上弄虚作假。这不是小错误,实质是欺瞒组织、对党不忠。
《条例》专门对此作出处分规定。对于情节轻重,有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是否主观故意、篡改伪造的内容及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综合界定。比如,有的篡改次数多,有的篡改造假内容多、幅度大,有的伙同他人伪造公文、印章。其中,伪造公文、印章属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
跑风漏气违背了党的工作纪律
《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换届时,有党员干部通过隐喻、暗示等方式,私自泄露或扩散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组织决定使用某个干部,跑风漏气者只要一个眼神、一个电话,或者说“过了”“行了”就够了,于是便出现“前脚会刚散、后脚就传开”的现象,有的候选人坐在办公室里,却对内部投票结果甚至对谁投了票、赞成几票、反对几票都一清二楚。这是典型的跑风漏气。
《条例》把跑风漏气的行为归为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行为,并作出处分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判断跑风漏气情节轻重,要根据主观动机、行为情节、泄露内容的重要性、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判断。比如,在动机上,有的党员跑风漏气是为了炫耀自己有“能耐”,而有的则是让当事人心存感激、以图后报,等等。针对不同动机,处分就有轻重之分。如果跑风漏气的内容属于国家秘密,就违反了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将按照《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白广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