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明两年是“换届年”,全国省市县乡将进行集中换届,一些省(区、市)已于近期召开会议部署换届工作。能否在换届中选出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班子,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事业持续发展。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两会期间专门提出明确要求,表明对换届违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面对换届“大考”,党员有哪些“考题”不能答错?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
拉票贿选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拉票、助选是换届时易发多发的非组织活动行为,是对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的藐视和挑战。两者的区别在于“为了谁”,拉票是为自己拉票,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候选人本人,也有授意中间人拉票的情况;助选是为了别人,帮助别人参选,实施助选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其他人。拉票、助选的方式有很多,如宴请、安排健身及娱乐等消费活动、私自发放宣传材料、举办联谊活动、电话游说、上门拜访、授意中间人办事、打招呼等。
贿选,就是采取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贿选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直接适用《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二十七条,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尚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列为“十不准”之一。《条例》第七十二条对拉票、助选等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相应处分。那该如何界定情节轻重?专业人士认为,这要根据具体行为、实施程度、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综合考虑。比方说,同样是参与了贿选,有的充当中间人组织送钱拉票,有的间接帮助送钱拉票,有的接受钱款投出“昧心票”……具体行为不同,处理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