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来为案件做审判
那么,富商的妻子为什么会那么坚决地拒绝这份生日礼物呢?
妻子搬出的理由让人有些瞠目结舌,她说:“我丈夫有十余年的精神病史,在购买游艇时,他正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与你们签订的购买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听完妻子的这番话,游艇公司也很怀疑,认为这该不会是夫妻俩意见不统一,不想买游艇,从而编出来的一个理由吧。
最后,富商妻子将游艇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合同无效,要求撤销。
那么,一个主导公司决策和管理的富商,有可能存在精神上的疾病吗?是否有证据证明在购买游艇期间,富商正处于发病期,影响其对签订合同内容的实质辨认和控制,进而导致合同无效呢?
在这个官司里,就需要用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2013年新修改的《民诉法》中有一大亮点,就是强调鉴定人出庭作证,同时,为了防止审判意见被专业鉴定人左右,又设计了“专家辅助人”的角色来进行平衡。专家辅助人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质证,而法官则居中听证。这样一来,一些专业性问题就不再难懂,去伪存真后,法律事实也可以得到认定。
原告方通过专业鉴定
力证富商买游艇时“精神异常”
在法庭上,妻子拿出了病历,从病历上可以看出,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已十余年。
所谓“双相”是指“郁”和“躁”两种情绪。对于正常人来说,无论悲伤或兴奋都会在一个正常的区间内,但是对于“双相情感障碍”患者来说,他的“郁”“躁”两种情绪的峰值会特别高,也就是说,发病期间,他可能会特别兴奋或者情绪特别低落。
因为涉及多次鉴定,这个官司一打就是几年。其中,原告方面出具的是当地司法精神鉴定所给出的意见,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在签合同的那几天,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此后,上海某知名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相同的鉴定意见。主要依据是,长期以来就诊,吃药,2012年3月15日自诊时,病例描述“近二周病情略有恶化”,3月22日“妻陪诊,患者兴奋、话稍多、挥霍,继续治疗”,由此推断,3月底签下游艇购买合同时,他正处于发病期。
原告律师还说了几条表象:第一,富商一开始购船目的明确,是给妻子做生日礼物。但后来又说宁可离婚也要买船,这不符合常人思维逻辑;第二,那段时间除了买游艇,富商还在联系法拉利 经销商说想买一辆车送儿子,甚至还约朋友一起去莫斯科买楼,可见那段时间的消费比较离谱;第三,富商光顾游艇公司生意,还送游艇公司老总价值十来万元的海象牙,不符合常人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