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辆大客车非法营运,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的3名工作人员“人情”执法,仅处罚3000元后即予放行。20多天后,这辆大客车坠崖,酿成35人遇难的特大交通事故。
11月26日,与这一特大交通事故相关的3名运管人员涉嫌滥用职权一案,在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一次违规执法,付出车毁人亡惨痛代价
5月15日,发生在陕西省淳化县境内的一起交通事故引起全国高度关注:一辆载有46人的旅游大巴,行驶中失控坠下30多米的深崖,造成35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0余万元。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性质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之后,20名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另对34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在细致的现场勘察中,调查人员发现了一条线索——出事车上有一张由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开具的处罚单据,票面金额“3000元”。
原来,4月20日,临潼区交通运输管理站稽查三中队队长韩小锋带领运政管理人员孙小军、张刚和李凯,在所辖收费站附近检查营运车辆时,拦停了这辆车号为“陕B23938”的大客车,发现该车没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便让其停到路边接受处理。
很快,韩小锋便接到了同事庞立虎的求情电话:“这是我朋友的车,就不要扣车了。”随后,庞立虎让朋友焦东子代车主前去接受处理。
因为是熟人,韩小锋没有依法对大客车做出停止运营、暂扣车辆的处理决定。在办公室,韩小锋和孙小军经过简单商量,将处罚数额定为3000元。同时,韩小锋和孙小军让张刚制作了询问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当事人不在场无法签字,这两个法律文书当时并未完成。
事实上,这辆大客车已近报废,是车主私下买来进行非法营运的。就是这样一辆问题车,在交完3000元罚款后,被顺利放行,继续运营。
之后,“5·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获知消息的韩小锋,匆忙找到张刚,并联系焦东子补充制作了全套的虚假法律文书,意图隐瞒之前违法处理大客车的事实。
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临潼区运管部门的一系列执法不规范行为,系造成客车坠崖事故的原因之一。
基层执法中的不合规,似乎已成“惯例”
法庭上,公诉机关表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大客车的非法营运行为应责令停止经营,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减免的,须由交通运输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3名运管人员未经站领导同意,也未例行审批、集体讨论,擅自降低处罚标准,并不按法律规定责令停运、采取暂扣措施,仅罚款3000元即予放行,“放纵该车继续从事非法营运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青年报记者在旁听时注意到,3名被告当庭供述显示:基层执法中的种种不合规操作,似乎已成“惯例”,在执法中习以为常。
比如,将处罚数额定在3000元是韩小锋与孙小军商量后的决定。对此,韩小锋承认,没什么法律依据,就是根据平时处罚的经验定的——“工作10多年了,没有一个罚过3万元的,都是两三千,这是普遍情况。”
比如,无论是降低罚款标准,还是补制法律文书,在韩小锋作出决定后,孙小军、张刚虽然都认为不对,但均没有提出异议。“我是普通职员,韩是队长,有权决定。”孙小军说。
比如,对事发后补制的“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张刚说,“延期或减免政策具体怎么规定,我不清楚。就是当事人向我们求情,我们4个人商量,然后由韩小锋做决定。”韩小锋供认:“我们实际很少做延期或分期缴纳,只是在应付上级检查时,才将文书做全。”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事后“补制法律文书”的举动,竟是区交通运输管理站开会商量的结果。主管副站长在补制的文书中签字时,将日期提前写成了4月20日。
再比如,一般情况下处理行政违法时,车主在场的处理车主、车主不在的处理司机。焦东子既不是车主也不是司机,更没有委托书,执法人员却对此完全“视而不见”。
正是3名执法人员认为的“和以前的处罚情况都差不多,所以根本不会考虑会导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发生”,使他们在执法中未能认真对待,最终也未能避免这次特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