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办此案的高阳县公安局
两家司法所做出的笔迹鉴定结果
台海网11月22日讯 据法晚深度即时(稿件统筹 朱顺忠 记者 陈威)近日,天津韦女士向法晚记者反映称:2005年,儿子张明,在河北省保定市涉嫌一宗杀人案,案子经过一审、发回重审、二审起诉,最终由河北省保定市中院判定:张明犯故意杀人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事发8年后,由张明代理律师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刑侦笔迹鉴定显示,至少有两份重要的刑侦笔录,非犯罪嫌疑人张明所签。对此,负责此案侦办的高阳县公安局政治处齐警官在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证据提交存在什么问题,我们愿意承担责任。”
接案犯检举:警方破获杀人碎尸案
据了解,2005年5月23日23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谈固派出所接到郝某(女)的投案自首,并检举提供:在2005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张明、李某和其本人在共乘一辆黑色桑塔纳 轿车行至河北保定高阳县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张明将李某杀死,此案则移交高阳县公安局。
2005年5月24日,接案后的高阳县公安局经过调查,于当日立案,次日将张明抓获,采取刑事拘留,高阳县公安局查明:张明、李某和郝某同乘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高阳县小白河路段时,因琐事与沧州市交界处路段时,与李某发口角,随后张明用弹簧刀将李某扎死后碎尸,将尸体肢解藏于排水管下。
高阳县公安局认定:张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7月20日移交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后移交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