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系嫌弃受害人呕吐 非犯罪中止
常银生称,他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二中院审理认为,常银生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查明,常银生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没有得逞是因对被害人呕吐产生了嫌恶,并非自动放弃犯罪,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其所称的自首情节,经查,案发后被害人即报警,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常银生的主要犯罪事实。常银生自动投案时,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常银生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判决 书画院两人藏证据被抓
常银生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北京天玺书画院的王某、冯某也被抓。
51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文化;44岁的冯某是山西省农民。本案中,受害人丁女士及相关证人证言显示,王某被称为王院长,冯某被称为冯经理。
大兴法院认定,案发当天,王某在丁女士告知其被常银生强奸后,王某将丁女士所穿内裤扔到书画院的垃圾桶内,后又授意冯某将内裤扔到书画院外排水沟内。冯某最终将丁女士内裤藏匿于书画院南侧平房门附近的黑色胶皮垫下。
据王某供述,当晚三人喝了酒。饭后,他在画室写字,冯某称常银生走了。因看到丁女士的车还在,他和冯某就去北侧房间找丁女士。他在卧室门口看见地上有呕吐物和毛巾等,还看见丁女士侧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丁女士说常银生欺负她、并拍了照,已告诉男友,男友让她报警。
王某供述,他进屋时踩到呕吐物,就在地上类似毛巾的东西上蹭了蹭脚。后来想到上面有他的足迹,就把那个东西拿起来,才发现是一条内裤。他自称没多想就将内裤扔进垃圾桶,后来又让冯某把内裤再扔远点。
民警调查时,发现两人隐瞒事实,将二人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