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主体不明
维保市场恶性竞争
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本部总经理蔡如宾表示,现如今我国部分梯龄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出现了电气部件老化、机械部件磨损等问题,所以导致故障频发。而通过对故障事故的总结,电梯的故障存在“三高三低”现象,其中“三高”为电梯关人故障率高、电梯能耗高和维持原有性能的成本高;而“三低”为运行效率低、备件及时供应率低和用户满意率低。
记者在深入采访安监部门、质监部门、电梯企业以及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后了解到,电梯事故频发主要由以下原因导致。
首先,安全主体责任不明确。广西高级法院法官邹柱认为,电梯投资者为开发商,建设者为电梯公司,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小区业主,具体的物业管理权却是物业公司,维修、保养、检验的权利却归属于质监部门,这就导致安全责任主体众多,一旦发生电梯伤人事故,对于谁来赔付伤者的医疗费,物业、开发商及维保公司便会陷入互相扯皮、卸责的困境。
其次,维保市场恶性竞争,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三菱电梯广西维保项目工程师谢路平告诉记者,我国电梯维保企业过多,仅上海就有300多家,南宁也有上百家,导致平均维保电梯数量少,价格恶性竞争。在住宅电梯方面,平均每台每月的维保价格从2000多元降到500多元,有的甚至降到200元。
广州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处长杨延晖表示,当前电梯维护保养属于完全市场化竞争的行业,现行《特种设备安全法》偏重于对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进行事前资质管理,但对日常工作并没有考核机制,部分维保单位通过降低服务质量,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质次价低”的维保公司充斥市场,形成“劣胜优汰”的外部效应。一些物业公司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倾向于选择价格低的维保公司,对电梯维保缺乏监督动力。维保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低劣零部件充斥市场。
再次,政府监管“大包大揽”,市场缺乏“优胜劣汰”机制。
目前,电梯在我国作为特种设备进行检验,质监部门委托下属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如果电梯通过年检却出现问题,质监部门进行行政执法时,往往把物业公司作为“打板子”的对象,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导致检验环节职责混淆。政府监管“大包大揽”的状态,造成电梯生产企业、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都没有压力和动力去承担电梯安全工作,产生“政府依赖症”。
黄建平说:“既然政府包办,市场就会不办。”在电梯市场庞大监管压力的背后,是政府沉重的监管责任和民众市场的“政府依赖症”,相关方没有充分意识到住宅电梯其实是与每一位业主生死攸关的垂直交通工具,从而导致“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缺位。
最后,事故赔偿的社会救助和制约机制缺失。
随着电梯事故频发,经常涉及人身伤害和大额经济赔偿,而我国绝大部分电梯维保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属于小微企业,盈利微薄,动辄百万的经济赔偿很可能让企业破产。而受害者由于未能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治疗现象时有发生。
广西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指挥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黄更平明确表示:特种设备数量的快速增长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数量明显不足的矛盾突出,传统靠政府行政监管电梯安全的模式已走入“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