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王玲玲 孙萌 本报驻衢州记者 盛伟 本报记者 斯问
因为一起土地行政复议案,衢州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将衢州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这起案件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这本是一起不算复杂的案子,但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庭审一个多小时全程出庭应诉让案件变得不同寻常。该案成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衢州市首例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对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法庭决定由双方在七日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开庭审理。
发生在29年前的旧事
牵出这起民告官案
这算是一桩陈年旧案,也是一起常见的行政复议案。
昨天的庭审,历时一个多小时,衢州市常务副市长赵建林一直坐在被告席上。
当地部分政协委员也在庭审现场参与了旁听。
江山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称,早在1986年,原属于其所有的4400平方米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原江山县人民政府以(86)188号文件予以“征用”,但未对其进行告知。
两个村民小组曾于2015年3月3日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申请撤销上述土地批文。
衢州市政府经审查,以该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
而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认为相关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收到上述文件起算,该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
庭审中,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主张该文件系其于2015年2月12日在省政府听证会上收到,但当庭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
衢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原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江山县人民政府(86)188号文件上注明的档案复印时间系2014年9月29日,说明原告的复议申请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告诉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对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法庭决定由双方在七日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开庭审理。
昨天,一位参与了旁听的人士告诉钱江晚报记者,在整个庭审中,赵建林很少说话,基本由代理律师完成庭审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