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案单位
程序合法没有刑讯
针对刑讯逼供的指控,原办案单位代表称,2005年3月,河北省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结论是没有对聂进行刑讯逼供。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没有刑讯逼供的证人是聂树斌一审辩护人张某某,张称,“我发现聂树斌智力很正常,没有发现聂树斌身上有伤”。调查组找聂母了解情况时,聂母也称从律师处获悉聂树斌遭打后被迫承认犯罪。
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自1994年10月1日被关押至石家庄市看守所时,一直在该所102监室羁押,而非纪某所在的105监室。与聂树斌同在102监室的4名人员均未注意到聂树斌身上是否有伤情。原郊区检察院负责审查批准逮捕的狄某、张某证明未听到有人反映刑讯逼供问题。调查组调阅聂树斌案的案卷材料,并对参与聂树斌案侦查的11名干警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均未发现原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对于纪某的证言,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纪某分押于不同监室,二人不可能经常聊天,纪某多次诈骗,被判处无期徒刑,属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如果其掌握聂树斌被刑讯逼供的线索,为立功减刑,应该不会在时隔20年之后才反映出来”。检察机关代表认为,纪某出证动机值得怀疑,且有充分证据证明纪某所证不实。
关于签名造假,原办案单位代表称,聂树斌案在程序等方面存在一些瑕疵,比如文书签名、卷宗装订不规范,甚至漏填审判人员等明显瑕疵。经核对,聂树斌在送达起诉书笔录、送达回证、宣判笔录上的签名确非聂树斌所签,系由一审法院书记员代签。但山东高院的指纹鉴定证实上述笔录上的手印为聂树斌所按。这样做是出于保护书记员免受伤害,因为当时发生过被告人用笔刺伤书记员的事。
对于“装订页码有涂改”问题,这种情况本案确实存在,石家庄市中院在装订一审卷宗时,由于书记员工作疏忽将页码标错,后经核对进行了更改,在当时情况下也属正常,故页码有涂改痕迹。判决书、执行死刑笔录应装入正卷,由于疏忽没有入卷,不影响本案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与证据,更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于路名问题,原办案单位代表称,石获南路为官方名称,该路段也被群众称为新华西路。被害人所在单位石家庄市液压件厂自1990年由井陉矿区迁至现石获南路南侧,其工商注册登记资料上厂址为新华西路,该厂办公室主任吴某某也证实该厂从井陉矿区迁址现址后,门牌号即为“新华西路268号”。案卷中表述的新华西路、新华路与石获南路为同一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