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陈同海几乎同时受审的首都机场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培英,由于贪污8250万、受贿2661万被济南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虽然李在归案后全部退缴了贪污款,但鉴于具有索贿情节、且给国家经济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上诉后,山东高院终审依然维持原判。对此,阮齐林的解释是“法院对贪污的处罚往往要比受贿重一些”,“因为贪污是侵吞国有资产,受贿是收受他人财物并相互利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2014年底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尚未通过,却已经把情节重于数额的理念贯彻其中。受访的多位学者、律师均认为,这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在对贪贿犯罪量刑、尤其是判处死刑方面,刑法修正案(九)有两点明显变化:一是在数额特别巨大之外,强调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在判处死刑之前,要先考虑无期徒刑。
对于即将在立法机关获得认可的第二点变化,司法机关早已进行过尝试。2010年,《财经》杂志曾经统计,在50名具有详细司法审判资料的高官中,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约10%,死缓的为26%,无期徒刑的为14%,其余50%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说,九成贪腐官员得以保命。
在阮齐林看来,这是对死刑进行特别限制的一种体现。“因为死刑和其他刑罚不同,适用时经常要对反面因素加以考虑。”阮齐林说,但凡能够找到宽恕的理由,法院就应该尽量为被告人免除死刑。
“自杀的涉贪官员远比被判死刑的要多”
其实,刑法修正案(九)在贪贿犯罪方面体现的改变,本该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实现。
当时,刑法修正案修正案(八)的两个重要目的,一是在立法上部分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调整贪贿犯罪的量刑标准。然而,草案出炉前,有媒体将二者混为一谈,称“刑法修正案(八)考虑对贪贿犯罪的人废除死刑”。
“消息一出,简直是人神共愤。”全程参与刑法修正案(八)修订的卢建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消除公众误解,为死刑废除迈出第一步创造舆论气氛,调整贪贿犯罪量刑标准的议题被搁置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