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琳)某航空公司空姐王某长期执飞北京往返印度航班,2013年11月其在印度购买紫檀被印度海关查获。航空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仲裁,仲裁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航空公司不服仲裁并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空姐王某不服判决,起诉至三中院。昨天三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判定劳动合同无须履行
王某作为某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长期执飞北京往返印度航班,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11月28日,王某在印度购买紫檀被印度海关查获,后航空公司以王某违反《客舱服务部乘务员管理手册》规定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仲裁,仲裁判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航空公司不服仲裁起诉至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航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双方劳动合同无须履行。
空姐称携带紫檀数量未超范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她认为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她希望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王某认为,她购买时并不知晓此物品为紫檀制品,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提前知晓印度海关相关规定,中国驻印度大使馆向中国公民发布的提醒中,印度法律规定严禁外国公民携带大量(大大超出自用范围)紫檀及原木,而她仅仅携带了两件紫檀制品(紫檀烛台和大象),并没有超出禁止携带范围,因此印度海关的处罚是错误的,航空公司以印度海关的错误处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她认为,管理手册并不具备合法性,且公司未将管理手册进行公示或告知。管理手册中规定的“违反海关规定”,应该理解为违反中国海关规定,其认为包括所飞行的二十多个国家的海关规定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