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
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
判决书显示,黄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8年初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生育一子。
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原告诉称,为了挽救婚姻和家庭,双方曾在儿子10周岁生日前后就家庭观念、感情问题和经济问题等恳谈过一次,发现双方人生观、事业观、家庭观完全不同,因考虑到孩子,所以双方在感情完全破裂情形下达成协议,维持夫妻关系,互不干涉各自生活,经济独立。2014年5月,原告在媒体上看到被告失联后,主动联系被告但联系不上,之后3个月内,原告不定期打电话给被告,都无人接听。被告失联的消息,让其子备受打击,严重影响其学业和身心健康。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关系名存实亡。
黄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
法院认定
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初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9月生育一子。2014年8月1日,徐云旭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温州警方悬赏通缉。
法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在儿子10周岁后表面上维持夫妻关系,实际分开生活且分居达两年以上,也未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到了确已破裂的程度,原告要求离婚无法律依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书载明,被告徐云旭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最后,鹿城区法院依照我国《婚姻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