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记者从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李彦明背负两起命案,一起是1994年在内蒙古包头杀害一名小学女生,另一起是2007年在北京杀害一名中年女性。后者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而被认定的内蒙古杀人案之前已由另一名男子王本余背负杀人罪名并服刑十八年。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小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
当年的卷宗,作了如下记载:审讯之初,王本余称是同住的李彦明杀害了小女孩,但两天后他又改变说法,承认自己是凶手。“12月16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去了二里半红旗卫生院跟前,看见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的小女孩,拿一个墨色书包,就和她说:‘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进家我就把她扔到双人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几天后,他再次供述:“那天中午,我先后拦住两个小女孩,她们说要去上学。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孩,我说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领上这个女孩去了我家。当时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这女孩死了。”
归案后第二天,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周小琳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
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周小琳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周小琳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周小琳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将周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刑事裁定书记载:王本余“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