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形式是发红色通缉令。
羊城晚报记者独家采访得知,2001年中国银行江门开平支行巨额资金从账面消失后,担任该行的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分别化名“许日辉”、“余荣忠”、“许结信”取得通行证,过境香港再逃往美国。案发一周后,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供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的逮捕决定书。国际刑警组织迅速发出了红色通缉令。红色通缉令被公认为是一种可以进行临时拘留的国际证书,无论哪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缉令”,应立即布置本国警力予以查证;如发现被通缉人员的下落,就迅速组织逮捕行动,将其缉拿归案。
红色通缉令发出后,美国很快根据线索盯上余振东。依据我国提供的证据,美国执法机关最终确认了余振东的真实身份。2002年12月17日,美国内华达州联邦检察官办公室签发了对余振东、许超凡、许国俊三人的逮捕令。两天之后,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国当局以涉嫌欺骗手段获取签证罪逮捕。经过多次磋商,最终于2004年4月16日顺利将余振东遣返回国。
中纪委首批特聘研究员、中山大学教授吴志雄说,这几种形式,一般都是多管齐下,综合运用,最终目的是让贪官回来。
追赃 协助国可分享非法资产
在美国,分享资产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合作中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达50%至80%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
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正在慢慢改变。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记者从纪检监察部门了解到,我国在海外追逃中,已经开始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建立分享机制。
目前最头痛的是,贪官将受贿、贪污、挪用的资产转移出国后,中方该如何取证认定这是从中国转移出去的?澳大利亚联邦警察局布鲁斯·希尔也知道其中的难度,他说:“他们(外逃官员)并不是一夜之间忽然离开中国,离开时身上也没有大量的现金。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是小心翼翼并且精心策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