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联手“海外追赃”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对李华波涉嫌犯贪污罪立案侦查,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李华波发布红色通报。
经新加坡警方调查发现,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共计拥有价值新元545万余元的财产,以上财产除其二人为了获取新加坡永久居民资格,用于全球投资计划150万新元以外,其余目前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新加坡警方提供的事实概述和扣押财产报告显示,李华波向新加坡警方承认,所有从国内银行转入新加坡大华银行的钱,均为自己贪污的公款。李华波还承认,自己用贪污的公款支付了在新加坡三处房产的首付。
从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法院依法立案并发布公告,到最终开庭审理,这起“海外追赃第一案”横跨两国,耗时将近1年半。“我国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门要进行大量的手续、文件往来”,参与案件审理的一名司法人员说。
“国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协助协定,帮助我国追回潜逃官员违法所得。”谢佑平说,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嫌疑人主要潜逃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法律,均认可承认并执行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法院没收裁决的内容。
“涉及境外追赃案件,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适时启动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相关国家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在此基础上,由我国司法机关启动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和司法协助程序,从而追回相关资产。”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一位负责人如此解释。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缺席审判制度,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就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被追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黄京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