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第一案,李华波也成为首个被没收违法所得的外逃贪官。“海外追赃第一案”的开审表明,潜逃贪官即使将赃款赃物转移到海外,也将被依法追缴。“法槌”也给那些在逃和拟外逃的贪官敲响了警钟:海外不在法外。
贪官缺席不“耽误”没收违法所得
这是一次特殊的开庭审理。卷款潜逃至新加坡的李华波至今尚未归案,他的父母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未能参加庭审,他们聘请的两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开庭。
在新加坡,李华波目前已被当地法院以涉嫌洗黑钱、有辱金融机构声誉等罪名判处15个月监禁。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依照程序举证,2006年至2010年间,犯罪嫌疑人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骗取鄱阳县财政局的基建专项资金共计9400万元,将其中的2953万余元转至新加坡,其余款项被李华波等人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
检察机关指出,犯罪嫌疑人李华波涉嫌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请法院对其违法所得2953万元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18项,其中前16项均为新加坡方面在调查过程中查获的违法所得资产,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现金、银行支票、购置的房产等。李华波在境内的一辆汽车和名下位于鄱阳县的一套房产也被当地检察机关扣押查封。法庭上,诉讼代理人针对有异议部分财产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国内外的赃款赃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没收、查封、冻结或扣押,并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相关国家承认并执行我国裁决。
复旦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谢佑平指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依法没收潜逃官员违法所得的申请,法院依法审理,在这一过程中潜逃贪官无法到庭,但必须允许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和诉讼代理人充分表达异议,在此基础上作出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