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纪委
首次调查仅确认提成规定
2012年8月,黑龙江省纪委、监察局调查时也查实过,告诉王锡武当时铁力法院确实规定有10%的提成。
按照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决文书的被申请人当事人负担,从来没有提成的说法,可当时的铁力法院就自己定了执行后可以提成10%。三次执行,三次截留。
1998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对执行中收取提成等问题的清理和整治,再次明确要求各地人民法院不得以提成、赞助、回扣等名目收取申请执行人的钱物。据此王锡武向上反映了这一问题,可反映后收的提成却一直没有返还。
二次调查法院答应退钱
据王锡武反映,从1995年到2004年,铁力法院总共四次执行回价值约568000多元的财物,而提成和截留的财物价值约为96000多元,占了近15%。从1998年至今,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他多次找铁力法院和铁力市纪委等有关部门反映,都没有结果。
除了铁力和它的上级伊春市之外,王锡武还多次到省里和国家一些部门去反映,省人大、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都为此发过函,一晃,从1994年至今,近20年过去了。在这些年间,王锡武的父亲和儿子病重,工厂房屋倒塌,归还欠款等都需要用钱,可法院一直没有把本不该收的钱还给王锡武。
2012年8月份,王锡武的事情再次引起了黑龙江省纪委和监察局的关注。在省纪委调查组的督促下,2013年2月,铁力法院在接待王锡武时终于承认应该给王锡武退回不该截留的几笔钱,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