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