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晚,被告人余辉在家观看黄色光盘后产生性冲动,便产生强奸经常路过其住处上学的小学女学生李某的念头。次日7时许,余辉从其住处携带菜刀等作案工具,步行到良村路边岩鹰山,并捡了一根木棍藏匿在山上等候李某。7时20分许,其见李某路过,便从藏匿地点出来,在李某的身后用木棍将李某击昏倒地,再将李某抱到山上欲对其实施强奸。此时,李某清醒过来并反抗,余辉害怕其叫喊,就用力掐其脖子致李某死亡。随后,被告人余辉害怕事情败露,用菜刀对李某的尸体进行分解。被告人余辉作案后,将李某的手机藏匿于家中,并将作案所用工具等物品焚毁。
韶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