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
涉组织卖淫
一审获刑二审无罪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理发店李某武等三名经营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武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李某武提出上诉,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
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
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