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判决
3人被诉故意杀人罪
2007年10月10日,亳州市检察院以代克民、李保春、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代克民因其家族中的人和被害人代坤家有矛盾,就有了治治代坤的想法。案发前几天,代克民和李保春预谋后,又约上李超,于2002年8月3日夜,在代克民家集合后,持斧头、锤、刀,由代克民带路来到代坤住处,将熟睡中的代坤及代晶晶父女杀死,后又来到代坤的爷爷代克俭睡觉的地方,持凶器将代克俭杀死,最后又将代坤父母代春亮、胡彩荣砍伤,作案后3人迅速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
此案经过多次审判,检方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及根据被告人代克民供述而在代克民家中搜到的一把菜刀,没有提供供述中李保春及李超行凶所用的锤子及斧子。但3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才做的有罪供述。另有3名关键证人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3次宣判2次遭驳回
2009年11月25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第一次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李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宣判后,3名被告人以该审判结果认定事实错误,其没有事实犯罪为由提出上诉。2010年5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9月2日,亳州中院判处被告人代克民、李保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上诉后,2011年12月26日,安徽省高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重审。
而2013年2月4日,亳州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这几次重新开庭审理时,检方均未补充有效证据。
被告人再次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