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6月18日讯 据中新网杭州报道,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刘为波在浙江杭州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辅导报告时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从重进行处罚,明确了司法立场,但是在打击过程中一定也要强调全面客观,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
据悉,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篇都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种种迹象表明,维护食品安全正在形成社会共治的强大之势。
刘为波说:“食品安全是关乎民生动大事,但这些年食品安全形势严峻,数量呈几何基数上升,而刑法规定不能满足打击实践需要。”
他表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易发多发,与一些部门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一些监管人员玩忽职守等有着关系。为依法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解释》对食品监管渎职从重进行处罚。
司法解释还明确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此次,明确了司法立场,但是在打击过程中一定也要强调全面客观,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刘为波和与会的浙江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表示,除了要注意全面解读渎职罪名体系外,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刑罚,不得适用法定刑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