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三
收钱推荐下属当人大代表
除了帮下属职务升迁,刘志军还因推荐下属当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受贿。
指控称,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期间,于2002年至2003年1月,接受时任某直辖市铁路分局分局长的请托,为该铁路分局在铁道部一项改造工程中不投入资金,以及推荐此人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刘志军于2002年7月至2004年上半年,先后4次收受此人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5万美元和5000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51万元。
2003年5月至2007年10月,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期间,为当时另一直辖市铁路分局分局长担任该市铁路局局长、推荐其为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人选等事项提供了帮助。刘志军于2004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先后6次收受此人给予的8万美元、2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2.73万元。
>>案情四
多名企业老总送钱换工程
除了上述铁路系统官员,其余行贿人基本都是企业老总。
检方指控,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期间,于1993年底至1994年10月,接受时任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装修工程、刘某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5年3月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1997年,接受时任深圳郑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的请托,为舒某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2年初至1997年10月底,先后8次收受舒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60万港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1.9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2001年11月,接受时任香港宇昌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某的请托,为尤某筹办集装箱堆场、销售X-射线检测器和列车移动补票机等事项提供了帮助。为此于1994年至2004年,先后9次收受尤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30万港币、15.3万美金、3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7.2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党组书记期间,于2003年6月,为时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吴某兼任该公司董事长提供了帮助。为此于2003年11月初至2006年12月中旬,先后22次收受吴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余元、10万港元和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2.67万元。
本版采写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