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微博)5月26日讯 据北京晚报报道 (记者林靖 通讯员王实 黄杨)蒙某在足球赛中受伤,将场上的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8万余元。记者今天从海淀法院东升法庭了解到,王某被判给付补偿款5000元。
据伤者蒙某称,前年11月在中国矿业大学球场进行足球比赛中,王某将自己踢伤,致其右腿胫骨骨折。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为何不同意赔偿?王某认为有组织的比赛应由组织方承担责任,并提及事发后双方签署的一份事实说明书。“从上面内容看,受伤的责任在于蒙某本人。这是有组织的正规比赛,足球运动本就存在受伤的可能性。在王某看不到、不知情,而自己应预见其防守动作可能致伤的情况下,蒙某仍阻挡王某射门造成受伤。”王某还称自己也受伤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提出看望蒙某,但遭拒。
在庭审过程中,蒙某和王某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两方证人对事发经过描述不一。
此案争议焦点是:蒙某受伤是不是王某故意所为?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唯一书证就是事实说明书。其中记载:“王某带球转身欲射门时,蒙某防守,双方腿脚相撞。”双方部分队员在上面签字确认。据此,可认定王某并无主观故意,属球赛中正常对抗所致。但在说明书上签字的葛某、谢某、孙某出庭作证,均证实王某违反体育比赛原则,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
法官庭后称,体育比赛尤其是足球赛对抗性强,作为从事此项运动的人员均应知晓这存在一定危险性,参与此项运动时,应具有承担受伤等风险后果的意识。比赛中,蒙某的人身确实受到损害,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基于公平的原则,王某应予适当经济补偿。最终,法院酌情判定了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