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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称朱令案因证据缺失应为撤案而非结案

www.taihainet.com 来源: 中国新闻周刊 吴生林 用手持设备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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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令案因证据缺失应为撤案而非结案

  台海网5月16日讯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 近日,19年悬而未破的“朱令铊中毒案”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4月20日,朱令父亲吴承之称,据一份公安部办公厅对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中显示,朱令案件已于1998年8月25日结办。

  1994年冬、1995年春,两次摄入致死剂量的重金属铊盐,让清华大学学生朱令几乎变成植物人。北京警方基本确认系人为投毒所致,但因事发两月后才接案,证据灭失。案发19年后仍悬而未破。

  2013年4月20日,朱令父亲吴承之称,曾有政协委员就朱令事件提出抓紧破案的提案,公安部办公厅对此提案的复函中称,案件已于1998年8月结办,并妥善回复了当事人家属。但朱令父亲称,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告知朱家此案已结。

  不能令人信服的“结案”说法,再次引爆了网友争论的焦点,究竟一件案子怎么样才算结案?如果一件案子证据缺失而导致无法侦破可以宣布结案吗?

  朱令案应该是撤案而不是结案?

  在朱令案中有一个引爆网友讨论的焦点问题:该案件中关键的证据缺失是成为导致最后的结案的关键因素吗?

  2013年5月6日,朱令妈妈朱明新女士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采访。她回忆:“从1994年4月28号报案,到六月份放假,我特别着急,一直打电话问。侦破小组告诉我们,他们正在努力工作。到10月份,我就更着急了,他们回答,能做的都做了,现在只剩下一层窗户纸了。但他们一直都是说,已经上报请示了,也许就破了。”

  朱明新女士说:“在我和办案组的接触中,他们始终说在办,但没告诉我结案了。”

  朱明新女士说:“2007年,有个政协委员曾关注这个问题。我们从他那知道,他收到了公安部门回函,这份书面文件说朱令是被投毒的,但因为报案时间晚了,证据不全,尽快办结此案。”

  对证据缺失导致案件结案的说法,北京警方通过微博@平安北京于5月8日作出书面回应。回应中称“因从朱令令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近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据新华网报道,在获悉北京警方的回应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刑诉法教授陈卫东认为:朱令令案应是一个悬案,至今没有侦破。

  本网记者采访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警方人士,据这位警方人士分析,如果案发时间太长才报案,其后公安部门虽立案侦查,但因时间太久无法收集到有力证据,确实可能会导致该案件长期无法侦破。如果案件没有关键证据,最终只能作撤案处理,一般来说,撤案也是结案的一种。

  究竟一件案子符合什么要求才能撤案?中国新闻周刊专访了一位不愿意署名的检察官。

  该检察官表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不会用结案这个词,只会说走到哪个法律程序,比如是初期立案还是批捕、判决、或者最终撤销案件。一般在民事案件中,法院会用“结案率”一词,在刑事当中不用结案这个说法。

  针对众多网友的如何才能构成撤案的疑问,该检察官分析,如果撤案的话,有如下几种情况: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有一种情况是刑转治,就是刑事案件开始立案了,采取措施了,在拘留的30天内期间他们发现不够成犯罪,就可能转为治安处罚,这个案子就有可能撤案了。第二种情况是,检察院存疑不补。就是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这种情况可能是变更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一年之后,如果还没补上取得证据,公安可能会撤案。这两种情况是可以撤案的。如果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最终因该是撤案。

  该检察官还特别提到,虽然是证据不足在一定时间内没法补上取得证据会导致撤案,但是也有一些案子是不需要有物证和人证俱全就可以定罪的,比如像强奸犯罪,强奸犯罪基本上不会有人证,因为现场一般只会有当事人和嫌疑人,这个情况下,如果物证比较齐全的话,照样可以定罪的。

  在记者问到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可以完结,该检察官指出,公安最长拘留时间是30天,检察院批捕审查时间是7天,检察院审查完正常来说公安还有2个月侦查时间,如不算各种情况的延期。2个月结束后,再送到检察院公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到法院的话是2个月。总的来说是一件普通刑事案件从刑拘犯罪嫌疑人开始需要6个月零7天就可以完结。

  该检察官指出,一件刑事案件的结束,节点应为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生效就算完结了,当然,如果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话,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刑事和民事部分就会同时生效,这个时候也标志着一件刑事案子的完结。

  美国辛普森案也因证据缺失无法结案

  1994年,美国前橄榄球运动运辛普森(O.J.Simpson)杀妻案成为当时美国最轰动的事件。辛普森被指控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者是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案件在审理中因勘查过程、物证的确凿性问题一波三折,最终在经历了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辛普森被判无罪。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1994年6月12日深夜,妮克·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高曼被发现死于妮可住宅门前,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

  案发后凌晨,警方在辛普森住所门外发现其白色野马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警员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辛普森涉嫌杀人看起来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为何最终无罪获释呢?主要问题却恰恰出在这些“血证”上。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问题几乎全都存在。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同样含有防腐剂的血液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被发现。值得注意的是,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为了保证血液新鲜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这很可能意味着这些血液是案发后被涂抹上去的。

  其次,检验人员缺乏训练,使得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

  再次,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而很可能是凶手走过尸体时留下的。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警方在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

  另外,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乌尔曼说了一句俏皮话,后来科克伦在总结陈词中反复使用,“如果它不合适,那你就一定无罪”。当检方决定让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时,众目睽睽之下,他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这起杀人案最终因为关键证据缺失,而无法侦破。陪审团最后裁决辛普森无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

  (实习生张敏洁、张雯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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