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止审理
在焦占军拒绝签收抗诉书后,陌生法官离开了法庭。紧接着,保定中院赔偿委员会的3名法官又向焦占军宣读了关于他提出国家赔偿的决定书。
焦占军没有停止他的抗议,继续大声地咆哮,而法官们也没有制止他的行为。在焦占军的大声抗议中,法官们匆匆宣读了决定书:由于检察院提出抗诉,因此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焦占军提出的国家赔偿。
决定书宣读完毕后,焦占军及家属的愤怒已经到了极点,几名家属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冲向法庭栏杆处,大声质问:“无罪判决已经生效,抗诉可以对抗生效的无罪判决吗?”“检察院的抗诉书,为何让法院来送达,你们是串通一气吗?”对此,一名女法官在离去前回答称,这些都是依照法律程序来做的。
离开法院后,焦占军回到宾馆便忍不住流泪了。原本,他已经做好了最坏的思想准备,“我原本想着最坏的结果就是他们只肯赔偿我一点点钱,不理会我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是没想到结果居然会是这样,太意外了,他们太欺负人了”。焦占军说,检察院的抗诉书,将他又打回了原点,他这10多年来辛苦申冤都白费了。
思来想去,焦占军决定去签收检察机关的抗诉书,“我签收不签收,都不影响抗诉,还不如拿回来,好好研究研究,起码手里也拿个他们践踏人权的证据”。
于是,焦占军返回了法院,一位王姓法官向他送达了抗诉书。王姓法官解释称,此次保定市检察院是依审判监督权对焦占军的生效判决提出抗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中止了审理,因而“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的中止审理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追访
首次抗诉主动撤回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这是检察机关第二次对焦占军的无罪判决提出抗诉。第一次,是在2011年5月29日,当时涞源县法院刚刚于5月20日对焦占军作出了无罪判决,但是尚未生效。涞源县检察院从实体上对判决提出了抗诉,理由之一为本案有足够证据证实焦占军偷税的犯罪事实。
此后,案件因第一次抗诉,而由保定中院再次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提出撤诉。保定中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准许撤诉,焦占军的无罪判决同时生效。
此次,是检察机关第二次提出抗诉,抗诉机关是之前撤回抗诉的保定检察院。此次抗诉的依据和理由与第一次不同,是保定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的权力,对生效判决提出的抗诉,理由则是从程序上质疑了无罪判决,认为涞源县法院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按照“偷税罪”进行了审理。
然而,记者却在涞源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中看到,判决的第三页第三行明确记载了“审理中公诉机关将该指控罪名变更为偷税罪”。经询问焦占军及旁听过当时庭审的家属后,记者了解到,当时公诉机关是口头变更了罪名。所以,才会出现第二次抗诉中强调的“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