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1年7月3日
焦占军被刑拘,同年8月2日被批捕。
2002年5月27日
安国市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焦占军提起公诉。
2003年1月15日
安国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能成立,判决焦占军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年1月18日
焦占军上诉到保定中院,中院以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3年7月20日
改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3年7月21日
焦占军被从看守所释放。至此羁押两年零17天。
释放后,焦占军经过多次上访和申诉。
2011年5月12日
涞源县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焦占军无罪。
改判后,涞源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保定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1年12月16日
经保定中院裁定,涞源县法院判决生效。
2012年9月19日
保定中院正式受理焦占军要求安国法院作出6981万余元国家赔偿的申请。
2012年11月2日
保定中院对此案召开听证会。2013年3月14日
保定检察院对无罪判决提出抗诉。
3月15日
保定中院宣布对焦占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中止审理。
□庭审现场
法官宣读检方抗诉
15日上午8点多,焦占军来到了保定中院法庭内,等待国家赔偿的结果。记者未被允许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但获准旁听。此外,已经在大厅外接受过一次安检的记者,被请出法庭,再次从上到下检查了一遍。
临近宣判时间9点时,法庭内聚集了大批法官和法警,除了焦占军曾见过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外,还有几名他素未谋面的法官。陌生的法官站在法庭上,向焦占军宣布并送达了一份来自检察机关的抗诉书。
在抗诉书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对焦占军此前的无罪判决提出了抗诉,认为涞源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公正判决。检察院在抗诉书中称,涞源县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进行审理,但是其在审理过程中,在没有收到检察机关书面变更起诉罪名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按照“偷税罪”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而对《起诉书》指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没有进行审理,在《判决书》中也未就此罪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认定,属于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法庭上,焦占军戴上老花眼镜,细细地阅读完了这份抗诉书。随即他举起拳头,在法庭内咆哮起来:“你们这不是故意整人吗?当时案件审理的时候,检察官在法庭上公开变更了罪名,法院的判决书中也有记载,现在检察院又以这个理由来抗诉,又要把我关起来?我拒绝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