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从源头治理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开宗明义,第一条就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根据决定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网易公共事务总监高文说:“我们通过技术创新,有效地阻止了非法信息对用户的侵扰。过去,在这方面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更多地只能靠互联网企业自律,担负社会责任;现在,有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感到,这是对我们过去努力的肯定,也为今后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保护提供了指引。”
针对在打击买卖、窃取公民个人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时,对嫌疑人定位困难的问题,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去年的集中行动是公安部直接部署指挥、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第一仗,今后将始终对此类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加强源头治理,堵塞监管漏洞,坚决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轻信或轻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