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也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条款虽然上位法没有提出,但也没有冲突,你怎么看?
吴必虎:虽然没有冲突,但是违反了“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另外,公安部制定的是部门规章,不能用一部部门规章来对国务院的规章进行解释。
新京报:接下来有什么计划?
吴必虎:我会关注公安部的回复,希望能够给我一个合理的答复。
【反方】
处罚闯黄灯不违“上位法”
公安大学一位负责交通管理研究的学者告诉记者,“闯黄灯”条款是在三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后正式提出的。
从法理上讲,该条款与三部法规规章并不存在冲突,而是对上述法规规章的细化,从这个角度上,“闯黄灯”条款并不存在违法问题。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闯黄灯”条款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两部上位法并不冲突。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冲突,上位法应优于下位法。但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不冲突,下位法就不能算作违法。
公安大学这位教授也表示,只要与上位法不冲突,公安部便有权根据上位法和现实新情况制定部门规章,约束“闯黄灯”行为。公众的争议一部分是因为很难改变几年甚至十几年的驾驶习惯。
另外,对路口车辆突遇黄灯反应不过来的问题,公安部应该抓紧制定更细化的管理办法,既保证该条款的顺利执行,又能达到人性化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