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以来,她先后6次到日本东京、大阪等地,出席国际听证会和控诉大会,并于1998年10月30日,与其他9位受害妇女一起,状告日本政府对其造成的性暴力伤害,要求其谢罪并给予经济赔偿。
不过,最早提起诉讼的不是万爱花,而是刘面焕、侯巧莲、陈林桃、李秀梅4名来自山西省孟县的受害人。
1995年8月7日,4人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正式起诉,要求日本政府谢罪,并给予每人两千万日元的赔偿,由此拉开中国“慰安妇”对日索赔的序幕。
在1942年至1944年期间,驻扎在孟县的日本军将她们掠夺到驻地,长期监禁,进行轮奸,当时4名女性中年纪最小的才15岁,最大不过21岁。
案件审理近6年,2001年,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柳田幸三声称“诉状所根据的条约并没有将国际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提供给个人”,也就是说,他认为4名原告没有请求赔偿权,并据此驳回起诉。
同年,黄有良、陈亚扁、林亚金、陈金玉、邓玉民、谭亚栋、黄玉凤、谭玉莲8名来自海南的受害者亦起诉日本政府,提出人均2300万日元的索赔请求。二战期间,他们在海南岛遭日军绑架,被迫成为“慰安妇”,并因战时遭受性暴力,身心造成极大创伤。
此案同样审理了将近6年,2006年8月30日,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裁决,承认日军对女性实施了监禁和暴行,但法庭认定原告的索赔诉讼已不具备法律“时效”,最终裁决原告败诉。
2007年3月26日,东京高等法院进行了二审,法庭判定,日军对女性监禁并施以暴行,部分女性由于遭受过度的暴力而在人格上受到严重影响。
不过,法庭虽承认根据民法日本政府有赔偿的义务,但认为依据中日两国政府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国政府已代表国民放弃战争索赔权利,原告索赔请求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