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法
“故意伤害”辩护不成立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泽雷对涉案事实未提出异议,只是辩解“并没有想撞死对方”。
许泽雷的辩护人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辩护人提出,该案中的被害者孙先生在事发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是激情犯罪,且在明知他人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可从轻处罚。
综合在案的证据,法院对事发过程描述为:事发时,被害人孙先生险些与被告人之妻王某所驾车辆发生剐蹭而辱骂王某,后转化为被告人、被害人互相争吵。虽然在上述过程中双方均有谩骂等不当行为,但在被告人撞人之前,双方的纠纷还限于口角。
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一名有着多年驾龄的司机,明知驾驶一辆性能良好的机动车撞向仅两三米远的行人,会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而为了泄愤,被告人许泽雷仍实施上述行为,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和客观上均属于故意杀人。
被告人有从轻处罚情节
在本案判决书中,法院认定许泽雷“属于激情犯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易胜华认为,激情犯罪作为一个专业用语,是相对于有周密计划、准备作案工具等的有预谋犯罪而言,一般用以强调这种临时起意的作案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相比预谋犯罪要轻微些,在量刑时会与预谋犯罪有所区分。
“激情犯罪也不意味着一定免死。”易胜华称,在许泽雷故意杀人暗中,法庭之所以做出轻判,是因为法庭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这一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告人又有偶犯、初犯、并通过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予以酌定从轻的情节。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为10年以上,直至死刑,情节较轻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应当处在10年以上量刑,并在这一量刑范围内根据法定、酌定情节作出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