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承认收钱但并非诈骗
据了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该案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昨日庭审时,三被告人均表示不认罪,称自己没有诈骗,不构成犯罪。
第一被告人刘琳表示,他确实收了4400万,但都是疏通关系的经费,“有部分还是对方所欠我的”。另外两名被告人也承认收了钱,但认为是债务纠纷,只涉及民事诉讼。
“我的当事人虽然拿了钱,但只是借款,属于民事借贷不属于诈骗,况且他也还了一部分借款,只是由于后面做工程失败了,欠款没有还完而已,最多负有民事责任。”第二被告人李其伟的律师称。
该案未当庭宣判。
■ 被告供述
第一被告人 “我只是一个传话筒”
根据刘琳此前在侦查机关供述称,他曾承诺,可以让何洪达被判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承认拿了4400万和一辆车。但昨日庭审时,其称“我一直没有承诺自己能办此事,他们也不认为我能办,我只是一个传话筒、传钱筒”。
据刘琳当庭供述称,2008年年底,侯军霞打电话给他,说找他有事,然后他就去了侯军霞的办公室。
“我母亲丁羽心有件事受领导所托,要托关系看能不能让何洪达减轻处罚。”刘琳称,当时,侯军霞一边说,一边拿出了两页材料给他看,“何洪达在接受审查时不仅不配合,还吞牙刷,可能要被判处无期徒刑,所以想让何洪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至15年,如果能找到人,可以拿2000万作为使用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