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记者提出想看看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资料时,韩先生就称该项目目前还是摸索试水阶段,很多操作细则尚未成文。该项目由于具有一定争议性,会不会引来非议?韩先生坦承,该项目只是景区内的一个小众项目,目前并没有在上级部门进行备案,他自己认为无须去报批或者备案,“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任何旅游部门或者文化部门的人前来找过麻烦”。
女游客饮了“头啖汤”
为何要在景区内推出这类“天体森林浴”项目?韩先生说起了缘由。今年2月,景区内的木姜花开,韩先生遇到了一位前来赏花的女游客。谈到木姜花香气对人体的好处,如果裸体则吸收效果更佳。该女游客就问:“那我可以尝试一下吗?”韩先生称要事先准备,还请求这个女游客,届时能否拍照帮景区宣传。该女游客倒不排斥,称可以帮这个忙,但照片上就不能露太多。到2月19日,该女游客应约前来,饮了“天体森林浴”的头啖汤,前后一共体验了20多分钟,并配合拍了照片。
第二天,该景区推出天体森林浴的消息经当地媒体报道,围观者甚众。对于这种新出现的天体项目,有人觉得很新鲜,但更多人认为是景区的炒作、宣传的噱头。
旅游爱好者郑先生质疑,景区方说要10个人以上才能体验,但在现实中要凑齐10个有这个意愿的人并不容易啊。而按目前该景区门票优惠价,每人须花45元,十个人才450元,就为了这区区数百元,景区又要出动人手封闭,又要清场,在经济上也不划算,“估计是炒作的成分居多”。
这到底是不是炒作的噱头?羊城晚报记者向韩先生表明身份,想采访首位体验了“天体森林浴”的女游客或其他游客。而韩先生则称现在联系不到他们,“因为每批游客体验完天体森林浴后,景区都会把游客的所有资料删掉,这也是游客要求的,大家都不想别人知道自己曾经去体验过”。
律师观点:这属于违法行为
在当时媒体报道中,有律师王先生认为,国家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禁止“裸泳”,南丹山搞裸体森林浴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那么,旅游景区举办“天体浴”或者“天体森林浴”算不算不违法?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悦周表示,关键是看旅游景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在公共场合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公共场所指的是社会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合。而旅游景区就是专门吸引国内外游客前往游玩的区域场所,毫无疑问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条“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样看来,“天体浴”和“天体森林浴”都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当然,如果属于地方传统习俗或者民族习惯,也是可以理解和尊重的。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是否一定会被行政拘留呢?不一定,因为要看影响程度,情节恶劣的,影响坏的,才会被行政处罚,一般的,就不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