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伟报道: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老总因故意隐瞒债权、隐匿公司财产705万元并据为己有而被控贪污罪。昨天,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深圳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徐某湘涉嫌贪污案,徐某湘在庭上称指控不符事实,全盘否认控方证据。
据公诉机关调查,深圳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最初为全民所有,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担任总经理。
1995年,省检察院办理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挪用公款案时依法扣押涉案赃款555万元,1997年12月28日省检察院撤案。自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间,该公司多次申请返还扣押款项。徐某湘在明知这一情况下,却在公司改制时故意隐瞒该笔财产,没有列入资产评估。1999年3月4日,省检察院将扣押的款项返还给改制后的公司,被徐某湘据为己有。
1986年,该公司与深圳市委办公厅联络处合建办公楼和住宅楼,并因此取得深圳市凤凰路2号办公楼三楼使用权。1991年5月,该公司与香港兴景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该楼被法院执行给兴景公司抵债,但由于该办公楼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兴景公司无法实现债权。1998年,在公司改制过程中,徐某湘指使公司会计做账,将办公楼用于抵消兴景公司债务,并将记账时间前移到1997年12月31日,从而导致资产评估时没有将办公楼列入评估范围。1999年10月,徐某湘故意隐瞒公司已改制给其个人的事实,与联络处签订协议,联络处以退还合作建楼款及利息的名义,于1999年10月29日将150万元转账至徐某湘指定的账户内,被他据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湘的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