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扩大”的分类管理
尽管面临巨大争议,尽管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中央政府也只是很谨慎地提到“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在现实中,原先只是让地方先进行试点积累经验的意图被扩大了。“有的地区尚未进行‘探索’性试点就正式下达结论性文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季明明曾对媒体说。
季明明认为,当前的试点应定位于“积极探索”,而非马上“积极推进”,“对涉及11万余所学校和机构、数千万师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大政策的出台,中央是慎重的,是需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的,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
“分类管理本身是中性的,是为了便于管理和发展民办教育。”董圣足说,现在分类管理不再仅仅局限于《通知》中所提到的试点范围,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江西、辽宁、四川等诸多省份的《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几乎都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
董圣足认为,由于理论准备不足,且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系统配套的政策设计,如果不经过试点,就贸然全面推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不仅可能会导致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混乱,“如设置审批、法人登记、过程监管等无法同步跟进,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真空地带,还可能导致民办教育举办者及办学者产生政策性恐慌,不利于现有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和潜在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
更重要的是,当前民办教育所面临的问题,是否通过分类管理就能解决?“分类管理只能是民办教育发展中的一个抓手,中国民办教育面临的众多困境和制约,不是光靠分类就能解决的。”董圣足说。
熊丙奇说,进行分类管理,只能解决定位问题,不能全面解决民办教育的平等地位问题。如果实行分类管理,则需要对《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修订,重新定义民办教育,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条文写进法律。
董圣足认为,目前关于分类管理的办法,都是建立在假设和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之上。“如果只是把所谓的‘要回报’和‘不要回报’进行归档,那就并没有解决为什么要分类的问题。”
他指出,有关民办教育所面临的法人属性、教师身份、税收优惠、财政资助等问题,都不能依靠分类管理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