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能否公开要“回报”
早在2009年,对民办学校是否要按“营利与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的问题就已有过激烈争论。
2011年1月,国家颁布《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第44条提出将“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然而,有关分类的争议并没有因此停止。
为什么对“营利与非营利”会引起如此大的反弹?
新中国的民办教育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在经历了10年的高等学校断档之后,社会大学开始涌现,我国也开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体制改革,民间资本由此参与教育领域的投资。
“中国以前是‘穷国办大教育,”胡卫说,我国的民办教育是在国家财政极其困难、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情况下,通过发展私营经济、默认出资人经济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时不论资金的性质和来源,只是提倡社会力量办学”。
最早的民办教育,从高考辅导班开始,逐渐扩展至学历教育。“我国现有民办学校基本上属于‘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浙江省民办教育协会会长黄新茂曾有这样的论断。这与西方国家私立学校的发展是完全不同的路径,国外的私立学校主要是教会、财团、基金会和个人捐资办学为主导,从某种角度上讲,本质是“非营利性”的。
但在我国,即使是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其举办者多数还是想取得合理回报的。如上海21所民办高校中,只有杉达学院一家是靠捐资滚动发展起来的,其他全是投资办学。
200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办学校获取合理回报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虽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同时,为了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也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正是这句“合理回报”引发了教育投资者们的无限遐想,也促进了社会资本参与民办教育投资的热情。然而,我国民办教育的现行法律法规和一整套政策都是基于教育的非营利性而设计的。即使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在此后长达8年的时间里,一直还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同,处于被“搁置”状态。
于是,许多民办教育机构不敢明目张胆地提赚钱,而是打着公益旗号,注册为学校,实质却是公司化运作。关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分类管理,则让这些民办教育投资者不得不面临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