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至2011年6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辖区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近40件,其中中小学各半,我院对上述举报线索立案侦查数占举报总量的28%。在近40名被举报人中,涉及中小学校长、书记14人,约占总举报线索的37%。”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组该院近年来收到的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的统计数据。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春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绝对数和相对数,一是明显低于同期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数量,二是一般低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但是,因其处于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会的期望值比较高,尤其作为基层学校的一校之长更应是全校师生的表率,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
招生、采购、财务管理和工程建设环节是高发点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上述案件中,某小学部分领导和财务人员涉嫌贪污、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案件一度引起广泛关注。
2006年9月,海淀区审计局在对该校2005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该校将捐资助学款、食堂和住宿费结余存入了以个人名义开设的账户内,存在账外资金。但当审计人员要求该校提供有关账外资金的材料时,对方一直没有提供。
不仅如此,在审计人员审计过程中,该校负责对这些账外资金的存取情况进行记录的人员,将各自持有的记载账外资金存取明细的3个笔记本于9月30日烧毁,这直接影响了审计部门对该校财政状况进行审计的工作进程,该校账外资金的具体数额和用途成为一个谜。
“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有4类:一是利用招生录取工作实施贪污受贿犯罪;二是利用管理财务、经手资金便利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三是利用负责工程建设收受贿赂;四是利用负责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收受贿赂。”袁春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举报线索统计情况来看,教育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图书教材和设备采购、招生录取、教育收费、基建、财务管理、食堂承包、房屋租赁等环节。
2009年6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某中学原校长和两名副校长涉嫌受贿罪。3人利用学校修建综合实验楼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向北京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取贿赂。
袁春华告诉记者,利用负责工程建设收受贿赂是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有的学校领导、负责基建工程的工作人员在校舍改建、装修工程发包过程中收受工程承包方的贿赂。此外,有的学校领导和经办人员在教材、图书、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取回扣问题严重,涉嫌犯罪。
贪腐主要发生在校长及相关主管领导身上
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立案侦查的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当事人担任校长、副校长或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的占60%。
今年6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也曾发布过题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应当引起重视》的调研报告。报告指出,此类犯罪主体集中,“主要是发生在中小学校长及主管领导身上”。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中小学里,校长权力过于集中。学校在一些重大事项特别是在招生、招收计划外学生问题上往往是校长一人做主,而没有集体讨论。此外,“财务制度不健全,‘一支笔’现象突出”。
“中小学财务管理混乱,共建费用一般由校长指定财务人员专门管理,所有共建费用的收入、支出只对校长一人负责,其他学校领导不掌握,形成无人监督的局面。而且出现问题,也是牵涉到校长与财务人员。这个小金库的钱款还是由学校的财务人员管,唯校长命令是从,上千万元的非法钱财处理得相当随意,有的入账了,有的分了,有的吞了。”白春林说。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指出,某些单位部门一把手任职时间过长,“一言堂”现象严重。该报告分析了某学校校长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例:该校长自1999年开始任职,虽然在其努力工作下,学校的师资水平、综合实力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无形中助长了其在学校“一个人说了算”的地位。“学校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均是校长在任时提拔的,对校长几乎言听计从,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班子内部成员对校长权力无法牵制。”
该院在给海淀区教委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中专门提到了“下属学校校长任职时间过长,校长权力过大”的问题,并建议海淀区教委“研究解决对校长职务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探索实行校长负责制与实现教委对下属单位管理制约的有效机制,避免下属单位脱离教委的有效控制”。
对此,袁春华提出了“实行校长定期轮岗制度,坚持和完善‘三关审计’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的建议。
“‘三关审计’制度即对‘一把手’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离任审计。”袁春华解释说,“任前审计要把好用人关,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的人选拔出来担任‘一把手’,将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人坚决排斥在外,严防任人唯亲、近亲繁殖。任中审计要把好用权关,防止‘一把手’权力的滥用和异化,确保权力的健康运行。离任审计要把好退岗关,既要防止‘一把手’借离任之机大肆捞钱财,非法转移赃款赃物,又要防止‘一把手’挪用公款跑官买官,要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及有效应用,坚决避免经济上有问题的干部异地做官,甚至升官。”
白春林也赞同定期对中小学校长实行轮换。他表示,“可以5年一任期,防止校长在某所学校时间过长,导致根深蒂固,而放松了要求,出现违纪违法甚至职务犯罪。同时加强离任或者调出人员审计,防止带病提拔。”
此外,白春林还针对不少中小学没有专职党支部书记造成校长权力过大的问题,开出了“增设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分解权力”的药方——“要建立起健康良好的权力运行机制,校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科学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防止一把手独断专行、违法犯罪和领导班子集体犯罪。”
但也有中学老师向记者反映:“我们学校虽然设有党委书记的职务,但是基本上学校的所有事情仍然都是校长一人拍板,书记根本管不了。”
校务不公开,财务不透明
“某学校视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于不顾,不仅长期代收学生捐资助学款,而且超过教育基金会规定的数额收取。超额收取部分形成学校账外资金,并成为此后学校用以组织全体或部分班子成员及家属出国的费用来源。”最新一期的《海淀检察》刊登了对相关案件的调查报告。
在给海淀区教委发送的《检察建议书》中,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还提到了捐资助学款收取方法公开程度不足,为学校违规收取提供便利的现象。
《检察建议书》指出,作为市属重点小学,某小学因其较强的综合实力吸引大量家长想方设法将子女送至该学校。家长为取得入校资格不惜花费较大代价,很多家长在被告知可以入学并需缴纳一定数额捐资助学款时,不会提出过多异议,相当一部分家长甚至当然地认为这些捐资助学款是应当缴纳的,是学校按照教委规定收取的。因此,在某小学收取捐资助学款后却未提供任何收款凭证的情况下,学生家长亦未提出过多异议。
“这反映出教委有关捐资助学款的收取方法和具体要求缺乏必要的社会公开度,学生家长在对此缺乏基本了解的情况下,任由学校规定捐资助学款的金额和缴纳方法。如此,学校代收捐资助学款随意性较大。”《检察建议书》写道。
袁春华告诉记者,对“一把手”的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让其行为特别是权力运作的过程、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避免暗箱操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除不宜公开需要保密的决策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人们关注的事项,以及领导者个人廉洁自律的有关情况,都应公开,增加透明度,减少随意性,将权力运作过程呈现于人民群众面前,消除权力暗箱操作产生‘一把手’腐败的条件。”袁春华说。
在她看来,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要从进一步拓宽和规范中小学校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渠道和程序做起。“要在抓好常规公开项目基础上,突出抓好以行风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校务公开,如物资采购、基建工程、入学收费等方面。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起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白春林也指出,为预防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学校应当加强校务工作的公开透明,健全和规范学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的制度。“做到校务公开、财务透明、账目清楚、开支流向及资金专款专用,避免暗箱操作事件的发生。超过一定数额的资金使用要上报教委备案、审核。”白春林说。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
北京部分中小学“小金库”现象严重
2008年8月,北京市某小学部分原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受审的消息一度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机关提供的材料证实,据不完全统计,该校的账外资金数额超亿元。被告人之一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另据媒体报道,该部分账外资金,几乎全部来自“片外”学生入学缴纳的赞助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春华和同事调查发现,辖区内中小学设“小金库”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为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近年来,一些学校通过收取择校费、计划外招生、经营学生食堂、房屋租赁等积累了大量的资金。这对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和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违纪违规使用这部分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袁春华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也发现,辖区内中小学的“账外账”或“小金库”现象突出。部分学校将收取的共建费用、赞助款私自截留,存入单独设立的银行账户,用于学校的各项额外开支,比如发放奖金等福利。
“招生这块儿的水,那可深了去了。”在被问及北京市中小学的招生工作时,北京某重点中学的一位知情人连连摇头。刚完成所在学校招生工作的上述知情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中小学的招生工作远没有外界想象的那么简单。该知情人表示,在北京,“小升初”首先有一个推优的过程,选取一些学习好的孩子作为推优学生,并且将这些学生的名单张榜公布。推优学生会首先参与好学校的电脑派位,但是这不能保证这些孩子全部都能上好学校。而没有被电脑派出的学生,将跟随“大部队”进入第二轮派位。“这时候学校就有好有坏了。”他说。
在该知情人看来,大部分学生参与的全区电脑派位,可以说是一个显示“后门”和关系的过程。“电脑派位本身没有什么文章可做,但是有门路的人在后期可以人为地调换学校。这是上面默认的,他们甚至会指使学校招收与教委有关系的学生。这些关系户给学校交的钱可能比其他‘后门生’要少,比如普通‘后门生’要交3万元,而上面指派下来的只要1.5万元。”他说。
除电脑派位外,现在也有不少学生家长会选择走“特长生”这一途径,以期望凭此进入排名靠前的好学校。“我当然理解学生和家长的想法,但是这个过程的猫腻更大。因为所有的‘特长生’认定均由初中单方进行,然后送招办确定,基本上由学校报上去的就不会有异议。”
在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看来,“特长生”这种招生方式存在弊端。“有些学生为了考到好学校,在小学或者幼儿园阶段,拼命学习特长专业,忽视基础知识的学习,形成了为特长而学习的‘追风’。同时,为选择好的学习环境和学校,家长不惜花费高昂学费培养自己的孩子,或者给有关招生负责人好处,来达到换取子女升入示范校的目的。”他说。
2003年,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门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联合制定了《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尽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收费的问题并未被列入上述“实施意见”,但在当年8月教育部再次就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召开的视频会议上,时任教育部部长的周济在讲话中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
此后,教育部等部门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第一次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列入“主要任务”。从2009年起,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与择校有关的乱收费问题连续3年被列为当年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重要任务”。
其中,2010年的“实施意见”指出:“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禁向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学校接受的不与入学挂钩的捐赠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2011年的“实施意见”除重申上述内容外,还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和收费行为”,甚至专门指出,“严禁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
但在现实中,一到升学季,家长还是会想尽一切办法争取让自己的孩子进入好学校——而交“赞助费”的方式似乎并不会让家长们特别反感。
“我也不想交赞助费。但是既然学校要求了,其他孩子也交,那我们也就交吧。”孩子正在上三年级的谢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这种关系还不错的只交3万元,听说有的孩子交的可远不止这些。”
身为中学教师的高先生有所在学校给予的“福利”——许诺将在校老师的子女介绍到学校附近的重点小学就读,“不过我们也不是无条件就读,赞助费还是要交的。”他说。
在袁春华看来,利用招生录取工作实施贪污受贿犯罪是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法之一。“有的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共建、捐资助学等费用,进行账外管理,这为少数人实施贪污犯罪提供了条件。”袁春华说。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
“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发现难、立案难。”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春华眼里,查办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这从她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一组数据中可见一斑:
2006年至2011年6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辖区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近40个,对上述举报线索立案侦查的数量占举报总量的28%。
“匿名举报的线索约占60%,并且举报得往往较为模糊,缺乏具体明确的事实和强有力的证据,这给举报中心初核和反贪部门开展进一步侦查带来困难,也直接导致了成案率偏低。”袁春华告诉记者。
“检察机关在办理中小学职务犯罪时,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证据难以掌握,由于受贿案件是‘一对一’的,只有当事人了解情况,没有账务证据。”曾承办海淀区某中学原校领导受贿案的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建松告诉记者,他承办的该起案件,如果行贿人不交代,证据掌握就更加困难。而在招生问题上,虽然办案人员知道可能存在问题,但是学生家长不愿意说,“小金库”不公开,就很难查处。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柳斯告诉记者,他承办的一起海淀区某中学原校领导受贿案,源自该校一位老师的实名举报。举报人自2004年就开始举报,一直未能提供有力的事实和证据。直到2009年办案人员从行贿人处取得突破后,该案才被立案侦查,并于当年年底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据统计,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5年半受理的近40个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中,署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42%;匿名举报占举报总数的58%。上述举报线索有80%来自教职工。
“当今的举报人主要是学校内部人员,这是由于举报人与犯罪人分属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利益纷争而举报。但我们不能总期待学校内讧。”柳斯说。
袁春华告诉记者,她和同事在办案中发现,此类犯罪的主体大多熟悉学校的管理情况和存在的漏洞,常常以各种理由和说法,给他们的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学校职务犯罪常常不易被发现,多数情况下是有知情人举报才发案,而有时又由于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查处。正是由于取证难,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处于欲定不能、欲否难为、进退维谷的境地,造成学校职务犯罪处理起来难度很大。”袁春华说。
在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看来,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教委在财务检查、审计、监督机制上失控,尤其是在共建费用的监督管理上存在漏洞,也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2008年,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查办了西城区某小学原校长胡某(时任教委领导)、原副校长王某涉嫌将共建生收取的费用,分别存入个人帐户进行理财的职务犯罪案件。
胡某、王某在任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学校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共建单位共建生费用,从2003年至2006年共收取共建生费用280余万元(除了按照规定已经上缴的以外)。在胡某调到教委任职前,找到王某商量收取共建费用的处理问题。胡某提出,要王某从中拿出70万元给自己,王某自己得70万元。由于胡某是校长又即将荣升教委任职,考虑到以后发展问题,王某在利益和情面的驱动下,取出现金,分4次给了胡某。两人共计贪污公款140万元。
“教委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虽然对共建费、共建单位、学生数量有相关规定,每年也有例行的财务检查,但是针对共建费及共建生数量的专门检查、审计却没有,导致招收共建生数量不清、所收共建费用金额不明,没有履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审查的职责。共建等相关事项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规定,很多流于形式,因没有相关的抽查、检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等细致、系统化的规定,最终监督无力,形同虚设。”白春林说。
但更让检察官们担心的是,在查办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有时会受到案外因素的干扰。有的学校会将一些应当提起公诉的案件“内部消化”处理,而办案人员在向犯罪嫌疑人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有时也会受到人情因素的干扰。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北京市某中学原校长受贿罪的判决书写道:“在本院审理期间,某单位向我院致函,要求法院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
“该单位的这种做法其实不合适。”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
本报北京8月21日电
还校园一片净土
在翻阅检察机关提供的关于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的案卷和相关材料时,记者的心里是不平静的。素有“园丁”、“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之美誉的教师,竟然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让人感到心痛,诚如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尽管中小学教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低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但因其处于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值比较高,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
北京市海淀、西城两家检察院近期所作的关于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对这一现象的成因、表现和特点都作了详细的分析,并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但检察机关的办案终究属于事后的“亡羊补牢”,只能在事发后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惩处,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教育。要净化校园和教职员工队伍,还得从教育系统自身做起。
可以说,中国人最舍得投入的领域之一就是对孩子的教育,因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每到升学季节,家长总会想尽各种办法,穷尽各种关系,目的就是要让自己的孩子进一所好学校,或者进入学校里的“重点班”,让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与目前我国教育资源的分布和配置不平衡不无关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白春林表示,尽管目前北京中小学取消了市重点等称谓,而改为示范校,但是内容本质不变。大量的优质师资力量集中在这些示范校中,学校的办学条件、环境、硬件相对于普通学校优势明显,好的大学毕业生或资深教师大量涌向这些示范校,导致示范校与普通学校师资力量差距明显。为了能够进入示范校,有人托关系、走后门,甚至直接以金钱作为进入这些示范校的敲门砖。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多名承办过中小学教师及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官也在采访中表达过类似的看法——“学生多,好学校少”。从记者目前掌握的案例来看,利用招生环节额外收费,进而导致职务犯罪的案件,多数发生在那些“好学校”里。在检察官眼里,这些好学校的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属于职务犯罪的高危群体。
但在城市里的普通学校和农村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恐怕还得为能不能招到足够数额的学生犯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年轻检察官曾建议记者去位于永丰路的两所小学实地探访。在他看来,仅有一路之隔的两校在校园环境、教学设备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相差甚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近年来,教育部多次表态,要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解决城市“择校”乱收费问题,去年11月更是首次明确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时间表”,要求各地力争经过3到5年的努力,使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不再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但家长们心照不宣的是,要想让孩子进好学校,还得花钱找关系。以孩子之名,家长们对学校的额外收费心甘情愿。教育主管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对此心知肚明,也早已习惯了这种“公开的秘密”。
但愿“以孩子之名”能成为扭转目前义务教育资源不平衡的一种动力,让教育主管部门加快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的步伐,让广大教育工作者将心思全部用在教学和发展上,还校园一片真正的净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