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能否索赔?
专家称,维权难在举证不易
在14次涨停之后不久,李启红等东窗事发,中山公用放量下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股民被套,个别损失惨重。那么,他们的损失能够在本案中获得赔偿吗?对此,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表示,《证券法》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但这一条款在实际应用上还有一些问题”。
《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何富杰表示,《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仅太原则,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获得有效救济。“股民要维权先要举证所受损失是在内幕交易期间,此外还要能证明损失内幕交易存在因果关系,这样的取证目前看来还很难。”(记者 鲁钇山 实习生 汤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