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犯罪成因不容忽视
惠农补贴改革势在必行
办案检察官在对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专项调查分析后认为,这一领域犯罪的突发多发,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制度设计和工作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密切相关——
一是农机定价不合理。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同一种型号、同一种配置的机具全省执行统一补贴标准。但在实践中,农机部门往往不参照出厂价、市场价定价,人为制造价格空间,国家农机补贴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按理想的设计推进。
二是补贴方法不合理。办案人员发现,农机补贴之所以没有用到或很少用到购机农户身上,与补贴方法不合理有着重要关系。在当前几十种农业补贴中,农机购置补贴是农民受益金额最大的补贴,但也是不直接补给农民、而是转补给厂商。这样不仅不能使农民直接享受到国家的惠民政策,也势必引起厂商间的不正当竞争。这也是厂商甘冒风险、不惜血本进行行贿的重要原因。
三是提货方式不合理。根据政策规定,农户购机的提货方式有三种:农机生产企业直接到项目县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农民到农机生产企业提货;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对项目县就近供货,农民可任选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无一不是农机部门指定购机者到指定经销处提货。农民并无真正意义上的自主选择。表面看,指定提货“方便”了厂商、“方便”了农民,但它为厂商争夺指定权提供了空间,也为本无多少决定权、以服务为主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供了最终决定权的空间,并且成为农机管理部门易发多发贪污腐败的重要原因。
四是监督检查不到位。首先是群众监督不到位。目前,农民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多,利用法律、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较弱,又缺乏对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的了解,很难参与对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其次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在农机管理部门内部,项目申请、审查把关等关键环节往往是少数人说了算,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个别班子成员甚至同流合污,内部监督有名无实。再次,系统监督和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上级农机管理部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报表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缺少可操作性的监督措施。由于农机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地方政府主要关心获得补贴的多少,农业机械化程度的表上数据,对农机补贴的监督检查几乎没有相应措施。而一旦有人案发,又担心上级削减补贴指标,从而宽容甚于监督,包容甚于制约。
为有效遏制和预防农机补贴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发势头,检察官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一要实行政务公开,加大补贴宣传力度。农机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农机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将补贴政策的内容、程序、要求等向社会公开,让农民了解政策;另一方面,也应将享受补贴标准、购机农户姓名、补贴机型、补贴数额等情况向社会公开,以保障农机补贴工作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二要改进价格设定方式,引入招投标机制。在充分考虑产品质量,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合法利润的基础上,对列入国家产品目录的机具定价,应引入招投标机制,取消弹性价格,并在补贴产品目录价格公布后的年度内不允许向上浮动;三要改进产品名录指定方式,增加农民购机选择权。农机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应鼓励他们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不应以行政手段直接或变相干预市场的公平竞争。在经销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而不是由农机部门指定的做法,并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切实保障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四要减少中间环节,堵塞流转漏洞。农机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不应成为农机产品流通环节中的合同主体,而应是监管主体。产品的流转也应从农户—农机局—经销商—农户的做法,改变为从农户—经销商的直通流转;补贴资金亦应从支付给经销厂商,改变为直补到购机农户。农机部门仅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审查农户购机资格和补贴的发放,不得干预双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