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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4日,一审判决生效后,李彦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身份到秦岭正南山公路隧道陪同参观考察。左三为李彦。图片来源: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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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 |
关注焦点
一年前,陕西省交通厅下属国企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李彦被控行贿85万元,河南安阳殷都区法院一审判其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今年3月,正在服刑的李彦以副院长身份外出参观考察。“服刑国企高管继续当官”引发连串质疑和多次举报。随后,一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改判李彦免于刑罚。殷都区检察院认为再审并未提交新证据,犯罪事实情节未变,改判不妥,遂提出抗诉,仍被安阳市中院驳回。
为拉项目
副院长11次行贿85万元
2009年7月23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副处级)李彦,被河南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走。
“河南一个公司的副总受贿被抓后,把李彦交代出来了,说收过他的钱。”今年11月19日,西安公路研究院党委书记胡兴民告诉记者。
胡兴民所说的副总,名叫齐邓林,曾任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并兼任河南新欣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安阳市殷都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发现齐邓林涉嫌受贿。这名被控受贿约140万的公司老总,交待了李彦曾向其行贿。
《检察日报》报道的行贿经过显示,2003年下半年,齐邓林致电李彦,告知有朋友欲与其合作项目,“感兴趣的话来郑州见面聊聊”。李彦赶到郑州,与齐商谈合作事宜。齐给李一个账号,并告诉对方将钱打到该账号上。齐还抱怨,李所在单位,在此前的合作中,“没有任何表示,不够意思”。
报道称,此后每到年底,或李彦到郑州开会,会向齐“意思意思”,齐均一一收下。
被控行贿罪
副院长一审被判缓刑
李彦被批捕近4个月后,殷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2009)殷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称,2003年9月至2009年1月,李彦在担任西安公路研究院副院长兼江苏办事处主任期间,为其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向齐邓林行贿85万。
判决书称,被告人李彦及其被告单位,在河南承揽高速公路机电设计、监理等工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8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
殷都区法院判决西安公路研究院江苏办事处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100万元;李彦犯单位行贿罪,判刑2年,缓刑2年。
安阳市司法系统知情人士介绍,之所以判处缓刑,是因为85万中有50万是李彦前任答应行贿。判决书显示,李彦及其律师庭辩称,行贿的85万中,有50万是延续前任与齐邓林所在公司的合同,不应由李承担全部责任。
殷都区法院最后认定,采纳该辩护意见。加之李彦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按照程序,李彦及其单位不服此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10日内上诉。参与办案的殷都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海州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李彦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