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应纳入征收
新京报:关于拆迁条例,有人认为现在更多关注房屋征收的问题,但要征收房屋,首先应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冯世良:这个问题,1998年我做全国政协委员时就提出来了,土地是国有的,土地上面的建筑已经归个人买断了,这样问题就矛盾了。
王锡锌:现在讲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首先假定一个前提: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属于国家,现在条例的修改对于这一点没办法做任何调整。
新京报:但是房和地是不可分的。
王锡锌:如果要做到两者可分,我觉得在目前来看,未来房屋的征收补偿里必然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比如70年的使用权才用了十年或二十年,既然你把别人的使用权拿回来,那么这个“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需要补偿的。
新京报:为什么现在规定的不是关于土地征收或收回条例,而是关于房屋征收或收回的条例?
王锡锌:《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块没有界定清楚,到了现在解决房屋拆迁的问题时,要想在这一条例中解决这个问题相当困难,因为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存在问题。
冯世良:我认为可以增收房屋土地使用税,比如在美国,每年按房屋价钱比例交税,政府也不担心财政收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