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24日电 (白冰、高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不到5年,却生产出“15年陈酿”“10年陈酿”“10年陈缸”“5年陈藏”等年份酒。根据群众举报,包头市东河区工商分局近日对这家酒业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
经查,该酒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没有自己的酿造工艺,只是从山西进了一些半年至1年的原酒自己进行勾兑,所谓的这些“年份”是公司自己“命名”的。据该公司负责人介绍,在这些“年份”酒中,他们只加了1%-2%的“10年-15年”的原酒,但当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这些原酒的年份证明时,该公司却无法提供。此外,在这些“年份”酒的包装上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说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年份”酒是真正窑藏了15年、10年的“陈年美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显然,该酒业公司行为属于虚假宣传行为。目前,工商部门已对该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