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长丰县交警大队向伤者家属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道:“2009年7月1日22时02分,孔晓建驾驶杨伟的车子,车号是皖ACF671沿长丰县水湖镇长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华联超市附近路段,车辆超车时,驶入左侧路面,将横过道路已经到路北面的沈梅撞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孔晓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孔晓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梅无责任”。
长丰县交警大队送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事故发生后,孔晓建非但不报警,不抢救伤者,反而指使同伙殴打伤者家属,逃离事故现场的恶劣行为只字未提。对于这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模糊的认定书,沈梅的亲属难以接受。7月16日,死者沈梅亲属向合肥市交警支队提出撤销长丰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申请。
交警说法:无法判断肇事者是否“主观”逃避制裁
对于长丰县交警大队的说法和做法,死者沈梅的亲属始终难以接受,为什么孔晓建肇事后的第二天自首,交警大队却不将其拘留?为什么在事情发生后的18天后,才开始在网上追捕?
带着疑问,记者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找到办理该案的副大队长赵华峰,赵队长告诉记者,虽然肇事者孔晓建驾车撞人后的第二天来到长丰县交警大队自首,但是鉴于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所以并未对其采取任何措施。
当记者问起究竟什么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这样解释,交通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者是弃车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才算是交通肇事逃逸。赵队长说孔晓建自首时,说自己是因为害怕自己被沈梅家属殴打,才离开现场的,且事发后孔晓建主动到交警大队自首,所以长丰县交警大队称:难以认定其行为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不能对其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