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曝光欠费用户的个人信息,达到催缴话费的目的———邵阳电信日前作出的这一举动,因为触动个人隐私权这一敏感话题,在当地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电信公司的理由是,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而法律界人士则认为,“以暴制暴”的维权手段,并不为法律所允许。
观点冲突
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隐私权
电信公司是民事主体无权限制公民隐私权
“你拖欠话费,我曝光你!”为了能顺利地追缴话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日前作出惊人之举,将邵阳市部分拖欠话费电信用户的个人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在湖南某网站,并将这一方式称之为“追缴话费行之有效的"特殊武器"”。
电信公司的这一“特殊武器”一亮相,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法律界人士认为,电信公司维权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来维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电信公司称有轻微损害但未侵犯隐私权
“13307399ⅹⅹⅹ,欧某某,拖欠话费154.36元,用户地址:隆回县桃洪镇……”在湖南某网站上记者看到,被公布的欠费用户名单涉及邵阳市各县市区,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用户姓名、电话(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和欠费金额。
“这些用户信息是我们向网站提供发布的,主要目的是追缴用户拖欠的话费。”为了核实情况,7月10日,记者联系了湖南电信邵阳分公司相关人员,该公司从事话费追缴工作的一名曹姓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此事。
此前,电信公司曾向媒体表示,由于电话不是“先付后吃”,而是“先吃后付”,收费滞后问题一直存在。在用户申报并装机后,要经历一个月的计费周期,还要再过20天才能打出账单给用户。另外,固定电话还无法像手机那样马上计算出话费,在超过话费限额的时候停机,也就是说,一旦用户安装和使用电话后不交费,又从此“人间蒸发”,这笔欠费就成了电信企业的呆账。
邵阳电信有关人士认为,在欠费用户下落不明、经过多次催缴仍然不缴纳欠费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诚信警示函公开送达的方式,对用户进行话费催缴,并没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虽然,进行网上公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隐私权人造成轻微损害,但为服从社会利益和双方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安全,是可以相对限制自然人的隐私权的。
据了解,对于公示后仍恶意欠费的用户,邵阳电信还将把个人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不交、迟交话费有可能影响到银行贷款、升学就业、出国留学、商务活动等。而按照惯例,一旦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在7年之内相关记录将不能消除,即便还清电话费,记录仍会保留。
用户质疑随意公布个人信息对用户不公平
“自从我的信息被电信公司公布后,我遭遇了接连不断的麻烦。”陈丽(化名)对记者说。
陈丽是邵阳市一个体工商户,以前曾经用过一个联通手机号码。后来,她把手机转借给了一个朋友,没想到这个朋友拖欠了话费,由此,陈丽的名字、欠费金额和家庭住址都被曝光了。
“有些对我不了解的人还以为我这个人不讲信用,亲戚朋友碰到我,还喜欢拿这个作笑柄笑话我。”陈丽说。
陈丽认为,电信公司公布欠费用户的相关信息,会让旁观者对这些欠费用户产生两种印象:要么说明这名用户经济状况不好,连电话费都交不起了;要么说明这位用户缺乏诚信,有赖账的嫌疑。
“欠费用户名单一经公布,会对当事人产生极坏的影响,甚至会给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麻烦,而这种影响又是无法挽回的。”邵阳市民张星明也对电信公司的做法颇有微词,他认为,电信公司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光凭电信公司自己说用户欠费,就一定欠费了吗?万一电信公司自己结算错误导致用户欠费,结果也挂在网上去追缴,这样明显对用户很不公平。”张星明说。
据记者了解,由于担心自己的声誉受损,目前一些被网站公布信息的用户已到电信公司缴纳拖欠的话费。中国电信邵阳分公司欠费中心负责人也证实说,“公布信息后,效果很明显”。
法律专家称曝光欠费人信息涉嫌“以暴制暴”
电信公司是否有权公布欠费用户的个人信息?用这种方式追缴话费是否侵犯了欠费用户的隐私权?就在电信公司和电信用户争论不休时,法律界人士在这一问题上也产生了较大的争议。
长沙律师胡勇平认为,这一举措牵涉到“隐私权”与“知情权”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知情权”相冲突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保护知情权。也就是说,当事人只享有部分的隐私权,法律规定这种剥夺是对个人某些不良行为的惩罚,但这种剥夺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其他权利的行使,信息主体仍可要求使用者将此类信息应用于合法目的,并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对不正确内容进行更改。
但更多的人则对电信公司的做法提出了质疑。“维权需要遵循法律,以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手段来维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欧爱民对记者说,公民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为了解决恶意欠费的问题,在权衡相关权益的基础上,国家可以通过立法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电信部门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进行上述的权益衡量。因此,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信局无权通过限制公民隐私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公民欠缴话费固然不对,但电信局应该在现有法律救济框架下来实现自己的权利。采取在网上公示欠费信息的方式,虽然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但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存在"以暴制暴"的嫌疑。”欧爱民说,在网络上公示公民的欠费情况属于侵权行为,对此,电信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公民的姓名、地址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知情权的范畴?
欧爱民认为,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政府的行为、社会事件的知悉权,公民的姓名、地址不属于知情权的客体,民事主体无权借口行使知情权,来公开公民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