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平 物尽其用
为保障公平、保证廉租住房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
同时,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廉租住房保障将实行轮候制。但对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将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而实物配租将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廉租住房唯一的功能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